一、基本案情
马某云(女,1944年8月12日出生)于2019年9月15日因“腹痛、腹泻半天”入住x中医医院治疗,既往有结肠肿瘤术后十余年,入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2019年9月21日,马某云诉头晕不适;2019年9月23日8时46分,其出现意识障碍,呼之不应,双侧巴氏征阳性。
急查头颅CT提示脑梗死。马某云即转入x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11日,马某云在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多发性脑梗死,肺部感染,结肠癌术后。出院时右侧肢体肌力1级。
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3日,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马某云在x梓旺康复医院(以下简称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血管病恢复期。
二、患方观点
其于2019年9月15日至x中医医院处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其头晕加剧,x中医医院未及时处理,直至9月23日其昏睡不醒后转院至x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脑梗死。现其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
三、医方观点
马某云自身罹患脑梗死等多种疾病,且根据目前医疗条件及马某云身体条件,即使行CT检查也可能无法发现病灶;判定责任亦不能以大型医院的标准为准,故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四、鉴定意见
本例患者马某云为七十多岁高龄,脑梗为其自身疾病,在目前损害后果中也起到一定作用,但x市x区中医医院延误了脑梗的诊断及治疗,错过了最佳溶栓时间窗,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被鉴定人马某云目前右侧肢体偏瘫评为四级伤残。
五、医疗过错分析
脑梗死又称缺血性脑卒中,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治疗时间窗窄,指南推荐在60分钟内完成评估以达到较好的预后。本例患者2019那年9月21日、9月22日出现头晕不适时,医方未请神经内科等相关科室会诊,且在家属要求下亦未及时行CT、MRI等检查,延误了脑梗的诊断,进而错过了脑梗治疗的时间窗,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六、损失计算
1、医药费:经核算为28806.9元。2、坚持用药5年的两款药品的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显示,其实际已经支出23元。
3、医疗器械等费用:其中轮椅735元,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康复医院的相关费用4818元虽无正规医疗票据,但相关收据系康复医院开具,也与治疗相关,故本院予以支持,两项合计5553元。
4、120急救费47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经计算为5850元。6、营养费:合计应为207日(117+90),经计算为6210元。
7、护理费(含出院后护理):根据马某云的身体、年龄状况,考虑到物价浮动情况,本案中先予以计算住院之日起即2019年9月15日至2024年9月14日期间的护理费,2024年9月15日以后的护理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经计算为1827日,按照150元/日,合计274050元。原告实际产生的护工费未高于该标准,故不予重复计算。
8、残疾赔偿金195518.4元。10、交通费: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认可15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9、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确定x中医医院应赔偿马某云精神损害抚慰金22750元。其损失合计517981.3元。
七、庭审意见
虽然x中医医院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鉴定中心也对此一一作出回复,故本院对鉴定中心作出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x中医医院并未配备神经内科专科,在其诊疗的客观条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本院确认x中医医院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65%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2021年5月19日法院判决,x市x区中医医院赔偿马某云损失共计35943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