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董某录因患食管癌术后1月余,于2020年2月19日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住院,行化疗,2020年2月25日出院。2020年2月26日,董某录因食欲不振伴恶心再次收入x县人民医院。2020年3月4日,董某录死亡。
二、患方观点
董某录于2020年1月份患食管恶性肿瘤在x县人民医院行食管癌根治术。2020年2月19日,在x县人民医院胸心泌尿外科予以相关化疗药物及相关辅助药物治疗,第二天,董某录就出现了化疗反应,脸部肿胀,口吐白沫。
出院前两天,董某录出现了更为剧烈的化疗反应,口吐白沫,严重口腔溃疡,头皮发红,即便这样,被告还在病历上说什么化疗过程顺利。2020年2月25日18时,被告在董某录出现各种严重反应的情况下,竟然同意董某录出院。
15个小时后,也就是2020年2月26日上午9时,董某录因化疗后出现食欲不振、恶心、口腔溃疡等症状再次被x县人民医院胸心泌尿外科收院治疗。经过7天治疗,2020年3月4日19时,董某录被诊断为瘀血呛入气道室息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药物不当、采取措施欠妥,存在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三、医方观点
答辩人就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其死亡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是疾病的自然转归,答辩人不承担责任。
四、医疗过错分析
x县人民医院对患者董某录的诊疗过程中,给予食管癌术后化疗符合其病情治疗原则,化疗过程中出现骨髓抑制是肿瘤化疗常见、严重的不良反应之一,董某录出现骨髓抑制医院给予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重组人白介素-11符合治疗原则。
x县人民医院给予患者术后使用的化疗方案并非临床指南规范推荐治疗方案和规范使用方法,也未有明确告知指南规范推荐方案与医院方案的利弊,以及因缺乏2020年2月28日血常规检查;
对及时发现血小板下降具有不利影响,针对血小板下降情况未能及时与输血科联系提前预约血小板,置入胃管前缺乏针对患者病情的分析讨论及与患方充分交流的行为,存在过错,
该案件需要考虑因素有(1)患者罹患食管癌,其病情具有术后辅助化疗的适应症;(2)患者食管癌生存期的技术评价具有局限性,其死亡原因并非食管癌恶化所致;(3)骨髓抑制是肿瘤化疗常见、严重的不良反应之一;(4)医疗过错;(5)医疗水准;(6)告知方面。
五、损失计算
医疗费1167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13天×30元/天),死亡赔偿金为524712元(12年×43726元/年),丧葬费45907.50元,护理费797.60元(199.40元/天×4天);
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236.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8695.75元(13年×27291元/年÷4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8000元,交通费867元,以上共计742280.68元。
六、庭审意见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原因力为同等程度)书、董某录的病情,x县人民医院承担60%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共计445368.41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