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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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220111医疗纠纷:患方要求更改住院病历中患者姓名,法院查证属实后准许680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619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5920日,ZXx县人民医院住院,2015921日,经剖宫产手术生育一女孩,因不符合生育政策,住院时ZX冒用了XW的身份信息。病历中所有签字均由ZX签署为“XW”。ZX生育女孩,取名徐某曼并于2015925日由x县妇幼保健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记载徐某曼母亲为XW,父亲为周某。

2021615日,ZX与其丈夫徐某涛委托x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涛、ZX是否为徐某曼的生物学父母亲进行鉴定,2021622日,x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徐某涛、ZX为徐某曼的生物学父母。2021714日,x县妇幼保健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将徐某曼父母信息更正为ZX与徐某涛。

二、患方观点

为便于孩子生活和上学,并为户籍登记需要,需将住院病历中住院人XW的信息变更为ZX本人。ZXx县人民医院处申请,x县人民医院不予办理,并让ZX走法律程序。为此,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依照《x省病历书写与管理基本规范》的要求,对于已经存档的病历,我院无权进行修改,对于ZX陈述的冒用XW姓名进行住院,我方不知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处理。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ZX通过冒用XW姓名的方式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x县人民医院为其提供了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应该为ZXx县人民医院,虽然x县人民医院病历中记载检查及手术的服务对象为XW,但通过查明情况实际为ZX,现ZX要求予以更正,应予以准许。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法院判决,x县人民医院将病案号为0405866号的住院病历中住院人由“XW”更正为“ZX”。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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