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0日,ZX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2015年9月21日,经剖宫产手术生育一女孩,因不符合生育政策,住院时ZX冒用了XW的身份信息。病历中所有签字均由ZX签署为“XW”。ZX生育女孩,取名徐某曼并于2015年9月25日由x县妇幼保健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记载徐某曼母亲为XW,父亲为周某。
2021年6月15日,ZX与其丈夫徐某涛委托x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涛、ZX是否为徐某曼的生物学父母亲进行鉴定,2021年6月22日,x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徐某涛、ZX为徐某曼的生物学父母。2021年7月14日,x县妇幼保健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将徐某曼父母信息更正为ZX与徐某涛。
二、患方观点
为便于孩子生活和上学,并为户籍登记需要,需将住院病历中住院人XW的信息变更为ZX本人。ZX向x县人民医院处申请,x县人民医院不予办理,并让ZX走法律程序。为此,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依照《x省病历书写与管理基本规范》的要求,对于已经存档的病历,我院无权进行修改,对于ZX陈述的冒用XW姓名进行住院,我方不知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处理。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ZX通过冒用XW姓名的方式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x县人民医院为其提供了医疗服务,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的双方应该为ZX和x县人民医院,虽然x县人民医院病历中记载检查及手术的服务对象为XW,但通过查明情况实际为ZX,现ZX要求予以更正,应予以准许。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法院判决,x县人民医院将病案号为0405866号的住院病历中住院人由“XW”更正为“ZX”。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