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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手术后一级伤残,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赔偿140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42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6108日因“发现心脏杂音5月”入住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处,行相关检查,于20161017日行“室间隔缺损修补术+房间隔缺损修补术+PDA结扎术”。20161220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

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缺血缺氧性脑损伤?癫痫,脑积水。原告实际住院73天。当日,原告入x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癫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予以对症支持治疗,于201719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本案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了被告伪造篡改病历的事实。被告存在一系列过错,直接导致原告脑瘫、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严重损害后果。我们根据其伪造篡改病历的事实和x司法鉴定所根据伪造病历认定同等责任的意见,主张医院承担70%的责任。

三、医方观点

我院诊疗行为符合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无过错。首先要明确,在评价医院诊疗行为时,应非结果主义,不能以治疗结果未达到患者预期就认定医院存在过错。病历并不存在无中生有、虚构事实等篡改、伪造情形。

四、鉴定意见

医方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侯某1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被鉴定人侯某1的伤残等级属一级。

五、关于病历

在被告的电子病历系统中发现与原告(ID2472422)相关的术前讨论、手术记录、病程记录共83个。电子病历于201712700:10:01归档之后,未发现病历修改痕迹。

相关电子病历记录的记录人、病历生成时间、生成后的改动情况详见附件一。根据附件一,原告相关电子病历中部分记录存在如下情况:1.病历输入时间早于病程记录时间;2.病历输入时间晚于病程记录时间;3.病历输入后又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原告主张被告的病历明显存在篡改、伪造和虚假记录的情况,不应作为检材进行鉴定,应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主张即使存在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也不属于改造和篡改。即使认定病历有伪造和篡改,也不能直接认定患者有损害。

六、医疗过错分析

(二)关于医疗过错:1.病历书写不规范;2.告知不充分;3.术前未见医方请呼吸科、感染科等相关科室会诊;4.对患儿病情变化重视不足;5.延误抢救时间,抢救不到位;6.未及时请会诊、完善检查,处理抽搐症状,存在不足。

七、庭审意见

综上,本院结合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书写及录入病历不规范等情形确定由被告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原告侯某1医疗费167951.38元、护理费338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0元、交通费25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7384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1000元、病历复印费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合计1412915.3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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