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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紧急实施气管插管,造成患者一级伤医方赔偿98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425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9913日、2019914日,汤某某因颈部软组织肿胀在x医院门诊治疗,2019915日,汤某某又在x医院门诊治疗,因汤某某病情加重,x医院建议汤某某转院治疗。2019916日汤某某到x二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颈部蜂窝组织炎。行颈下蜂窝组织炎切开引流术。

14时许进入手术室拟施行手术,1415汤某某出现呼之不应,至1419x二院方才给予面罩辅助通气,至1424x二院才插管成功,以致丧失了宝贵的抢救时机,造成汤某某处于植物人状态的严重后果。

二、医方观点

对汤某某在x二院就诊的事实无异议,要求按汤某某损失的56%比例赔偿。对汤某某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有异议,对赔偿的标准、期限有异议。

、鉴定意见

1x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医疗过错行为。2x二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在汤某某的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医疗过错行为对汤某某的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建议为56-70%3、汤某某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极重度智能障碍),构成一级伤、4、汤某某误工期以入院至评残前一日为宜;护理期以入院至评残前一日为宜;汤某某目前构成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设置护理;管养期以360日为宜。

医疗过错分析

汤某某2019913日因颈部软组织肿胀至x医院门诊就诊,x医院对其进行了颈部彩超、血常规等相关辅助检查,给予抗生素+激素治疗2天,915日因汤某某颈部症状加重,x医院建议其转院治疗,治疗上符合诊疗常规,转医上尽到了转医义务,故综合分析认为x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2019916日汤某某在x医院的转医建议下至x二院就诊,x二院对汤某某的颈部蜂窝组织炎的诊断明确,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拟行手术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口底多间隙感染又称为口底蜂窝组织炎,通常合并多种细菌感染,局部及全身感染严重,败血症,中毒性休克,纵隔感染及上呼吸道梗阻为重大并发症,同时发病急,预后差,病死率高。

如肿胀向舌根发展可出现呼吸困难,以致不能平卧,甚至出现三凹征,有发生窒息的危险。汤某某在x医院建议下转医,但存在延迟,没有在x医院的建议下及时到上级医院就诊,增加了抢救难度,x二院积极安排手术治疗,手术前进行了术前讨论,但对汤某某疾病的发展预见不足,与麻醉科沟通不充分,对于可能出现缺氧性脑病的情况没有尽到回避义务,以致手术时机选择延迟。

汤某某入手术室后出现了呼之不应的情况,x二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在汤某某血氧饱和度降低至70%的情况下,未紧急实施气管插管术,困难气道第一次插管失败,3分钟后插管成功,开通气道延迟可造成汤某某中枢神经系统不可逆损害。

五、庭审意见

根据双方对汤某某主张赔偿项目、数额的举证、质证意见,汤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1408358.18元。按上述本院确定x二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x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汤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85850.73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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