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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咽喉痛当日即行手术造成一级伤残,医方赔偿260余万元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605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124日羊某晗(男, 1968109日出生)因咽部疼痛到被告医院进行治疗,被告以原告“右侧急性扁周脓肿,急性会厌炎,颈部肿胀”收住院治疗,当日即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停止呼吸机支持呼吸,保持呼吸道畅通,经气管插管吸氧。

2019126844分被告对原告清理呼吸道后拔出气管插管。拔出气管插管后原告出现呼吸困难,立即清理呼吸道,加大氧流量。845分患者出现心率下降至45/分,血氧饱和度最低下降至22%,经抢救,于850分插管成功,给予外接呼吸机呼吸。抢救后原告出现癫痫状态。

后原告家属要求转x大学x医院进一步治疗。出院记录记载,出院情况:因患者气道阻塞严重,无法成功拔管,并有呼吸障碍、缺氧症状。目前患者病情危重,可能有感染加重,败血症,全身多器官衰竭等病灶。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家属要求转院并承担风险。出院医嘱:转x大学x医院进一步治疗,被告协助办理转院。

二、后期治疗

当日原告转入x大学x医院进行治疗。x大学x医院急诊病历记载,入院诊断:1.呼吸衰竭;2.颈部脓肿;3.抽搐状态;4.肺部感染;5.肾功能不全;6.肝功能不全;7.低蛋白血症;8.脓毒性休克;9.重症肺炎;10.颈部脓肿;11.抽搐状态;12.重症肺炎;13.肝功能不全;14.低蛋白血症;15.高脂血症;16.高氨血症;17.癫痫。

20201213日转入x大学x医院ICU医疗单元进一步治疗。于2020131日出院,出院诊断:1.颈部脓肿;2.缺血缺氧性脑病;3.肺部感染;4.脓毒性休克;5.肾功能不全;6.肝功能不全;7.肺栓塞;8.呼吸衰竭;9.继发性癫痫;10.电解质紊乱;11.脂代谢紊乱;12.高氨血症;13.低蛋白血症;14.中度贫血;15.双侧胸腔少量积液;

16.心包少量积液;17.双侧胸膜增厚;18.脑萎缩;19.副鼻窦炎;20.双侧中耳乳突炎;21.颈部脓肿切开引流术后。同日,原告转入x大学x第四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2天后,于2020212日出院。同日,原告转入x市二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尚未出院。

二、患方观点

原告仅因为咽部疼痛去被告处就医,但是被告竟然将原告直接治疗为无意识状态,现在原告还在xx医院人就处于无任何意识的状态,现在可能已经出现了大脑的严重损伤。原告家属怎么也想不到怎么会一个咽喉痛的病会把人直接治疗成了无意识的人。被告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现处于无意识状态的损害这一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三、医方观点

患者本身疾病原因会有存在治疗的风险,医院的所有诊疗行为具有风险,治疗病症都有恶化可能,被告可能存在诊疗过失,但被告的过失和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我们相信有专业的机构能够给出专业的意见。本案中关于过错责任比例的鉴定意见系定责畸重,建议定责为70%为宜。

四、鉴定意见

x州医院在对羊某晗诊疗过程中存在明确的诊疗过错;该过错与羊某晗的损害后果直接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其过错属于主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70%-80%。被鉴定人羊某晗系缺血缺氧性脑病致四肢肢体硬瘫构成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为36个月(三年);无法评估后续治疗费(可结合羊某晗在当地近10月内就诊情况进行计算)。

六、庭审意见

关于医疗过错问题。根据本院依法采信的鉴定意见书并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将被告的过错参与度确定为80%。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90720.85元,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为3290720.85元×80%2632576.67元,被告x州医院已实际向原告支付176000元,应予扣除。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州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羊某晗2456576.67元;鉴定费17800元由被告x州人民医院承担。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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