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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因心脏疾病住院治疗,请假回家期间死于心源性猝死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3日|分类:人身损害 |1328人看过

一、患方陈述

2018228日,患者高某某主因咳嗽喘息5天入被告x市中医医院。入院诊断:中医诊断:风湿肺热病,痰热壅肺症;西医诊断:肺炎。患者要求转心脏病科治疗,被告拒绝,并仅派一名会诊医生用听诊器听患者心脏状况并告知没有问题。

20183310时、343时、35日下午3时,患者高某某请假,外出事由:事假,外出去向:回家,预计回院时间:201834日早8时、35日早7时、36日早8时。201835日,18:33患者邻居发现患者晕倒在楼道中并拨打12020183521:00:26,患者主因呼吸心跳停止30分钟到xx医院就诊,经4小时抢救,抢救无效于2310分临床死亡。

病历载明,“既往史:心律失常、房颤、心功能不全病史,市中医院入院治疗期间。查体:无自主呼吸心跳,瞳孔散大固定,颈动脉搏动消失。心电图呈直线。主诊断:猝死。”二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诉至法院,

二、患方观点

被告未告知患者存在心衰及违反诊疗规范,在患者既未死亡也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径行替患者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主张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另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要求被告全额赔偿。

四、鉴定意见

故综合分析,建议医院在高某某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无至轻微因果关系。,建议法院综合整体情况,给予适当责任加减比例。

五、医疗过错分析

12018228日被鉴定人高某某主因咳嗽喘息5天入院,既往冠心病、心房颤动病史6年,查体结合心电图、化验结果及影响检查初步诊断:中医诊断:风温肺热病,痰热壅肺证;西医诊断:肺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持续性心房颤动,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2型糖尿病。上述诊断明确,无明显错误。

2、结合入院多次化验结果,D二聚体日、肌钙蛋白正常,BNP高,提示心衰;结合既往病史,分析被鉴定人高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

3、患者住院期间检查心功能Ⅲ级,对于基本情况较差(高龄,多年冠心病史、B型钠尿肽前体IVpg/ml)的患者外出,医院应书面告知家属相关外出风险,存在一定的过错。

六、庭审意见

患者高某某因病到被告x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请假回家期间死亡的事实存在。鉴定意见,系鉴定人依据患者的诊疗过程、自身疾病、病情发展等综合因素做出的,合法有效,应予采信。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及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所应尽到的诊疗义务,酌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28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921元、死亡赔偿金659940元、丧葬费35816.5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000元,计708573.9元,按30%计算,为212572.2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222572.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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