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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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120救护车将危重患者送错医院,导致延误抢救患者死亡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863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8922日,蓝某因混合细胞性白血病从x医大儿童医院H院区出院,出院诊断医嘱继续服用地塞米松片,2018928日住院行VDLD(第三针)化疗方案,如有发热、咳嗽、腹痛等不适,及时就诊,切勿延误病情。2018923日上午,蓝某突发胸痛2小时在x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转住院部住院治疗,鉴于病情危重,转院至x医大儿童医院治疗。

于当天下午1630分至1640分间到达,被急诊科医生告知血液科在H院区,x人民医院120救护车于当天下午1640分至1650分间离开B院区赶往x医大儿童医院H院区,并于当日1713分到达x医大儿童医院H院区,x医大儿童医院H院区于当日1715分抢救,抢救至当日18时无效死亡,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失血性休克、肺出血、白血病、曲霉菌感染。

另查明,x医大儿童医院2018923日蓝某就诊录载明:半天前出现胸痛,前胸壁为主,较剧,伴发热,有咳嗽,不剧。3小时前出现咯血,口鼻均有血性液体,120送我院急诊。途中(5分钟前)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无抽搐等。HR0/分,R0/分,BP测不出,SP02测不出。

二、患方观点

2018923日,蓝某因血液疾病需转送至x医大儿童医院继续救治,当日下午1508分由x人民医院安排救护车负责转送,叶某珠随车陪同。x医大儿童医院有两个院区。蓝某军、叶某珠在转院出发前要求x人民医院将蓝某送往H院区,随车过程中叶某珠也多次要求将蓝某送往H院区。但救护车送错院区,发现送错后又改送,到达H院区时间为下午1713分,此时蓝某已经咯血窒息神志不清。

蓝某军、叶某珠认为,由于x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蓝某错过宝贵的抢救时间而死亡,这给蓝某军、叶某珠造成了极其悲痛的后果。蓝某军、叶某珠与x人民医院多次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x人民医院赔偿蓝某军、叶某珠各项损失共计1194429元(死亡赔偿金111148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2949元);2.本案诉讼费由x人民医院承担。

三、人民医院观点

1、蓝某军、叶某珠的儿子蓝某2018922日在x医大儿童医院因白血病化疗出院,2018923日病情恶化到x人民医院治疗,经与蓝某军、叶某珠沟通同意,将蓝某转往x医大儿童医院治疗,并已经告知转院存在风险。x医大儿童医院B院区以没有血液科不予收治,导致病情延误。

2、蓝某死亡与其本身疾病有关,蓝某于2018921日在x医大儿童医院化疗,2018922日出院,化疗前应该评估是否能够化疗,出院也应评估是否符合出院的标准。蓝某于2018923日在x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其肺曲霉菌感染伴咯血,肺部曲霉菌感染不可能在一天内出现。根据相关文献资料,白血病伴肺部曲霉菌感染病情较重,有些文献报告死亡率达到90%x人民医院已经按照家属要求进行转院,尽到自身的合理义务,x人民医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x医大儿童医院观点

2018923日下午16点多,x医大儿童医院B院区确实收到一位由x人民医院转院送来的血液科患儿,x医大儿童医院B院区急诊科医生出去接诊时,x人民医院随车医生问血液科是否在这边,得到否认答复后立即推着转运床走出抢救大厅,未向x医大儿童医院B院区急诊科医生说明患儿病情危重,不适宜再次转运。x医大儿童医院B院区急诊科医生也并未发现患儿有异常之处,也未吸氧。综上,x医大儿童医院B院区急诊科并不存在拒诊情况。

五、庭审意见

(一)因蓝某在前一天即2018922日刚刚从x医大儿童医院H院区血液科化疗出院,x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应该知道将蓝某送往x医大儿童医院H院区血液科继续救治,但在交接转诊时并未向司机及随车医务人员说明。蓝某母亲叶某珠随x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错院区,耽误治疗时间,存在医疗过错。

x人民医院答辩称蓝某2018921日在x医大儿童医院血液科化疗病情已经十分危重,x医大儿童医院并未评估蓝某是否能够接受化疗及化疗后第二天即2018922日能否出院,存在一定医疗过错;x人民医院将蓝某转送至x医大儿童医院B院区后,x医大儿童医院B院区应予收治,病情稳定后再治疗白血病,而x医大儿童医院B院区以没有血液科为由不予抢救,耽误治疗时间,也存在一定医疗过错。

本院案件承办人员与x医大儿童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电话联系询问,蓝某在2018921日在x医大儿童医院H院区血液科化疗后,本来蓝某是不能出院的,因蓝某家属考虑回去过中秋节,故要求在2018922日出院,x医大儿童医院医务人员也跟蓝某家属说明出院有一定危险性。

(二)蓝某军、叶某珠作为蓝某的父母,具有主张赔偿的民事主体资格。根据蓝某军、叶某珠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本次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死亡赔偿金1111480元(55574元/年×20年);2.丧葬费32949元。以上合计11444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0000元,由x人民医院承担。

综上,本院酌定x人民医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x人民医院应给付蓝某军、叶某珠赔偿款248885.8元(1144429元×20%+20000元),蓝某军、叶某珠其余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县人民医院给付原告赔偿款248885.8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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