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9日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签订会员协议,并支付3540元产前检查套餐费用,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宋某某产前常规检查。原告宋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5月4日、6月14日进行了3次彩色超声检查,被告医院的彩超报告未检测出胎儿四肢不健全。
2018年7月3日原告宋某某产下男婴原告杨某某。产后杨某某诊查发现右侧腓骨缺如。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没有尽到职责,未检查出胎儿畸形,导致孕妇错误选择生下孩子,与医院协商无果后,故诉至法院。
二、患方观点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1569.63元(23139.26元乘以50%);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宿费、外地就医餐饮费、交通费共3243元(6486元乘以50%);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矫正鞋费用2017.5元(4035元乘以50%);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9000元(100元乘以180天乘以50%);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鉴定费;6.继续治疗费用及相关产生的差旅食宿和护理营养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三、医方观点
本案中,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生产住院的医疗费用和产后门诊费用答辩人无过错,不应返还。对于产前检查费用,不包括腓骨的检测,与涉案医疗事故无关。其他孕前检查的医疗行为与涉案的医疗事故无关,且都是正常应进行的医疗行为,因此,答辩人主张孕前检查项目中与涉案医疗事故无关部分的医疗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应予以返还。
本案中,第三方鉴定机构已经对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参与程度给出了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鉴定意见所给出的过错参与程度来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综合以上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鉴定意见
x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医院在产检筛查中没有尽到义务,过错参与度约为50%。
五、庭审意见
被告x妇产医院在产检筛查中存在过错没有尽到义务,侵害了原告宋某某、及杨某的生育知情权及优生优育选择权,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产检及生产费用应当赔偿,因为医院方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造成了原告宋某某不能及时终止妊娠进而需要生产及对新生儿治疗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医院签订了会员协议,套餐费用本院酌定按照3540元÷145天×112天=2734.34元(签约日2月9日至生产日7月3日共计145天,3月14日至7月3日共计112天)计算。关于杨某某的继续治疗费用以及因为继续治疗产生的其他费用原告主张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对此不予审理待实际发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张。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妇产医院赔付原告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3243元;营养费9000元;对杨某某的诊查费1244.07元;矫正鞋费用2017.4元;产后门诊费用255.4元;生产住院费6463.54元;套餐费用外产检费用1584.03元;产前检查套餐费用1367.1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