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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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不能拒绝接收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发布者:梁波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821人看过

一、原告陈述

原告曾系xxxx村村民,依法承包农村集体土地。2000x村实行土地股份制改革,原告对x村的集体土地享有股份分红的权益。2005x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原承包集体土地被非法占用。

2019年原告邮寄了4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分别请求其公开“x1”、“x2”、“x3”、“x4”四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文件及报批文件。2020117x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内容的受理机构为x新城分局。原告2020310向被告邮寄分别装有4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信件。

2020314日快递员告知原告,被告无任何理由拒收原告的EMS邮件,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收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信件。

、原告观点

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关系到原告的切身利益,系政府征收土地的的重要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被告拒收信息公开申请信件,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违反法律规定。政府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首先应当接受,其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被告拒收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从源头上切断了信息公开答复的可能,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请求责令被告分别公开“x1”、“x2”、“x3”、“x4”四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文件及报批文件。

、原告证据

1、股权证,证明原告与涉案政府信息存在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原告向浑南分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3、浑南分局作出的公开信息告知书。2-3证明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4、原告向被告邮寄的政府信息申请表、邮寄单、快递跟踪单及标有“拒收”字样的邮封。5、原告赵某红同快递员的通话录音及录音文字整理资料。4-5证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四、被告观点

1、答辩人从未收到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违法情形。答辩人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快递及申请,经答辩人向工作人员了解,对于快递单有明确的收件人,有记载内容是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的邮件,答辩人工作人员从没有过拒收情形。因此,答辩人确实未收到原告所称的信息公开申请,而非拒收、行政不作为。

2、对于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资料,答辩人都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两原告申请公开“x1”、“x2”、“x3”、“x4”四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文件和报批文件。项目的用地审批文件和报批文件很多,原告没有明确具体申请公开哪些文件,建议明确。

3、答辩人认为,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征收补偿方案,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可以公开,没有必要故意行政不作为。对于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文件完全可以依申请公开,没有不作为的必要,也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望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关于被告提出其没有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的问题,原告以EMS向被告邮寄申请书,地址与被告单位实际坐落地址一致。

且邮单封面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字样,但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拒绝接收公民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错误的,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应视为已妥投,被告应按相关程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意见。

法院判决

被告x市自然资源局x新城分局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对原告赵某红、赵某利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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