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可暂时“拖”,不可长“欠”不给
基本案情:郑xx(男,济宁市嘉祥县人)自2003年4月12日被招聘到久泰能源xx公司(下称“久泰能源公司”)工作。自2015年5月始,久泰能源公司因效益下滑,拖欠了很多工人工资,其中含郑xx五个月工资。因郑xx系在临沂常年打工,老婆孩子远在济宁,家庭生活多有不便,遂产生了辞职回家工作的想法。经多次向公司催要“余欠”工资未果。后经华律网找到临沂工伤、劳动合同纠纷专业律师李友利,在初步跟李友利律师电话联系简单咨询后,在预约时间去律所与李友利当面详询。见面后,李友利律师详细了解了郑xx在“久泰能源公司”工作经过及拖欠五个月工资情况,当即作出判定余欠5个月工资不仅可以要回,还可连同五个月工资一起索要1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郑xx当场与李友利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手续,全权委托李友利律师帮助追索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事宜。
律师观点:李友利律师接受委托后,即让郑xx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郑xx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中国银行罗庄支行打印的“存款历史明细交易清单”等),李友利律师亦去临沂政务大厅调取了“久泰能源公司”企业信息。证据材料准备妥当后,李友利律师结合郑xx提交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初步判定“久泰能源公司”拖欠郑xx五个月工资15000元左右,13个月经济补偿金在30000元左右。李友利律师在全面准备好证据材料基础上,先行向“久泰能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依法解除了与”久泰能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适时向临沂市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久泰能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50000元。
仲裁院裁决:仲裁院经审查李友利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当即受理并定于2016年x月x日开庭处理。后经开庭质证答辩“久泰能源公司”在李友利律师提交充足证据及对法律专业知识的精准掌握下,当庭同意支付拖欠郑xx5个月工资13746元,并同意协助郑xx办理公积金提取及养老保险手续迁转事宜。郑xx也考虑到家在济宁,往来不便,本着友好互谅原则,同意“久泰能源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其本人五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35000元,并约定如到2016年6月30日“久泰能源公司”逾期支付,则仍按44704元强制执行。
办案总结:
1、郑xx对李友利律师尽职尽责办结本案表示满意。再次证明遇到法律问题,找对专业律师很重要。
2、本律师做工伤、劳动待遇纠纷案件已有七、八年时间,无论专业知识、办案经验等已能充分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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