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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看红牛37亿天价索赔案

作者:邹东腾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0次举报

通过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看红牛37亿天价索赔案

加多宝与王老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共享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而红牛投入1880万元的巨额诉讼费请求共享“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收益权,并主张泰国天丝医药承担37亿广告宣传费用却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请,这是为何?下面,笔者援引该两个案例,以期对许可使用商标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本质区别进行探讨。


一、红牛37亿天价索赔案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红牛公司”)因其商标是应当由自己还是由其母公司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天丝医药”)所有将天丝医药告上法庭,并要求享有“红牛”系列商标的单独或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及商标成功而获得巨大利益的天丝承担由红牛所支付的37.5亿元的广告费。然而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5作作判决,未支持红牛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28日,红牛公司对外作出《关于“红牛系列商标”案一审判决的声明》,其认为中国红牛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其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一审判决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本公司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其真正诉求。

 红牛公司用以支撑其诉请的理由:

第一,设立红牛饮料公司时,合资协议里约定由天丝医药公司提供商标,那就应该算是拿知识产权出资,因而红牛饮料公司对其应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红牛饮料公司为该商标在中国市场的策划、运营、宣传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第三,红牛公司多年把“红牛”在中国从0到1,贡献巨大,不能白为他人做嫁妆,广告费用要返还。

红牛公司的核心逻辑是其对“红牛系列商标”的设计、策划、申请、注册及巨大商业价值的形成中作出了巨大的、实质性的和决定性的贡献,并造就了如今“红牛”在中国的巨大商业价值,因此,理应享有“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但是,不论是红牛公司的主张还是红牛公司的举证,都是在讲付出、讲贡献、讲情怀,在法律依据上却显得比较苍白。最终红牛公司是否能拥有“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还是应当回到红牛公司与天丝医药公司的合资协议本身,怎么去解读该协议相关条款的问题。显然,法院针对双方的协议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后认为,该商标系属于授权而非出资,并且实际上双方也是按授权的方式执行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关于股东的出资义务规定了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能红牛公司本来也知道自身的主张缺失法律要件,因而宏篇巨幅的论述其对“红牛”商标在中国注册乃至推广的辛酸史。

 

二、加多宝与王老吉案


2012年7月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

广药集团认为: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因“王老吉”商标是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作用,消费者当然会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而配方、口味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判断。

加多宝公司认为: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实际经营者,包装装潢权益与“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消费者喜爱的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并选用特定配方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包装装潢由加多宝公司使用并与前述商品紧密结合,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三、商标与知名商品

包装装潢的本质区别


我国《商标法》实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对注册商标给予“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将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专用权”,其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后,可以依法禁止或排除他人使用该智力成果。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问题上,除了注册外,还有被许可、被转让、被投资几种方式或以获得,并不能仅凭对该商标的宣传、投入等使用行为而获得。这也是为什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红牛公司共享“红牛系列商标”权益的主张的理由。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本质上属于一种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准驰名商标,且该权利也具有排他性,即如果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且缺乏法定的理由,则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由于未注册,其权益是经使用而获得,因此,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通过大量的投入、使用行为对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加多宝与王老吉共享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 


结语


虽然法院最终判决加多宝与王老吉共享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但是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世纪之争,以及近年来的经济形势,使得而凉茶行业步履艰难。而刚刚被大众接受的功能饮料行业,巨头之争的结果很有可能是两败俱伤。中国社会仍然讲究儒家的“中庸之道”,“以和为贵”解决争端,真心希望,加多宝与王老吉的“杯具”不要再次上演。

尽管天丝医药在泰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广泛享有红牛系列注册商标权及商誉,但是红牛在中国市场成为功能性饮料第一品牌的塑造,红牛公司的确功不可没,毫不夸张的说超出了被许可商标本身的商誉价值。

鉴于王老吉与红牛案均系因商标许可使用发生争议,因此,笔者也在思考,在商标许可使用法律关系中,如何去约定及协商被许可人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投入与付出产生超出了许可商标本身的商誉价值的时候,是否能建立一个利益的均衡共享机制,即约定商标许可合同结束后可自动续期,如果不续期则由许可方给予被许可方相应的补偿机制,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商标被许可使用方和商标立法部门不容忽视的永恒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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