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东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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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发布者:邹东腾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7日|分类:经济仲裁 |1630人看过


一、反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二、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三、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措施

  1、承担法律责任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21条至32条均规定了,市场主体不正当金正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同时,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配合监督检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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