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东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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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第一被告人最终在5名被告人中判决最轻

发布者:邹东腾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4日 4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闵某、、李、严为谋取不法利益勾结在一起,采取用女色索财(又称“仙人跳”)的方式敲诈勒索及抢劫他人财物,具体作案方式由一名被告人通过微信或QQ联系被害人,一名被告多名被告人再迅速进入该房间,拍下被害人照片并以公布照片及嫖娼情况相威胁,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迫使被害人拿出钱财,遇到被害人反抗则共同采用暴力方式强行进行压制。该团伙的具体分工为被告人张或严负责联系被害人,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闵负责拍下被害人照片,被告人李和严负责威胁、恐吓被害人,被告人王某负责在外面望风或直接和被害人谈价,该犯罪团伙多次以此方式作案。

本律师由司法机关指派担任被告人张某的援助律师,经本辩护人多次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后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仅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辩护人的有效辩护下,被告人张某原为第一被告人,最终法院认定张某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五被告人中判刑最轻。

 

二、律师点评

首先,在本案中,张某自始致终都未实施过任何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对于其他人被告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张某也并不知情。张某与闵某、王某、李某、严某等人在一起,采用网上约嫖、拍照要挟、通知家人、索要钱财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暴力劫取钱财的意图,所有被告人也是按照此种预定的行为模式来实施犯罪的。被告人王某约好嫖客后,通知张某赴约,张某与受害人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后将房门打开。张某在此过程中从未向被害人实施过任何与暴力有关的行为。且其开门后,已迅速离开了案发现场。其余人进入房间后给受害人拍照,并以公布照片及嫖娼情况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拿出钱财。在此过程中,其他被告人是否与受害人发生暴力冲突,张某均不知情。

其次,在主观上,张某不具抢劫罪的主观故意和目的要件。张某与其他被告人没有事前的犯罪预谋。虽然张某在其与受害人发生完性关系后,联系过其他人,但其打电话或发信息仅仅是通知其他人可以进入房间,而对于进入房间后,其他人为何要使用暴力并以暴办相威胁,早已经超出了张某的预料。张某仅仅是其他被告人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提供便利。张某仅有与其他被告人有共同敲诈勒索的故意,而无抢劫受害人的共同故意。张某不应对同案犯的抢劫行为承担责任。

再次,关于敲诈勒索罪部分,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轻处罚。

三、律师建议

在被告人为多人的案件中,律师担任某一个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检查机关对各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进行区分,而直接以共同犯罪起诉时,辩护人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事实,严格把握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体符合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对每一个被告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切分。即使只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也要认真负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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