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东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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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某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邹东腾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1日 9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1.被告销售假冒原告品牌的涉案白酒,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承担原告维权合理费用(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720元)共计5720元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某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已包含合理维权费用)

2、律师点评 

原告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依法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白酒的包装盒上突出使用的“”标识,具有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识别来源作用,该标识较于原告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被诉侵权商品为白酒,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中的酒(饮料)相同。原告根据外包装、商标标识真伪鉴定认为该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3、律师建议或意见

对于商标权利人一旦发现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维权,制止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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