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河南省高院《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指引手册》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刑事证明标准。该条第二款第三项中提到的“合理怀疑”一般是指证据材料、被告人辩解能够反映出来的疑点,而不是仅凭臆测、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怀疑。辩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的辩解,要高度重视并查证落实,不具备查证条件的也应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如案件中的疑点或证据之间的矛盾依靠常识、常理、常规、常情能够解释得通,一般可不认为是“合理”怀疑。
虽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涉嫌犯罪,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很有可能属于“合理怀疑”,应当严格核查相关事实、证据,慎重决定:
(1)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的;
(2)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不能被排除的;
(3)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被排除的;
(4)被告人始终否认犯罪或者有罪供述被依法排除,证明犯罪的主要证据取得程序不合法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主要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
(5)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翻供,且翻供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被排除的,或者据以认定其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
涉及诈骗金额、毒品数量等犯罪数额认定方面的事实,要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在案证据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可依据审计报告、转账记录、公司账目、记录本、技侦证据等证明力相对较高的证据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推翻或缩减书证数额的除外;若在案证据均系言词证据的,可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
被告人的年龄影响定罪量刑时,应当根据户籍证明、户籍登记底卡、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计生台账、防疫证等证明文件,接生人员、邻居、同学等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采纳在案证据共同证实的相对一致的年龄。
对个案而言,首先按照程序、实体双重审查规则的要求,采用具体的审查方法来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需要结合印证规则和经验法则评判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案件存在客观不变证据或能够采信的直接证据则一般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如果上述证据欠缺可以利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在运用经验法则推定时一定要排除对被告人有利的合理怀疑,如果不能排除则不能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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