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创办协议书
履行本协议出资义务的创办者,以下简称股东,因联合创办学校而签订的协议以下简称股东协议。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条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一: 周某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股东二: 傅某 身份证号 : 以下简称乙方
第二条学院名称、地址
学校名称为:某某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为:
第三条学校设立期限
自设立之日起至永久。
第四条股东出资额及所占比例
股东周某出资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出资比例为50%;
股东傅某出资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出资比例为50%。
股东一、二合计出资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
以上款项一次性全额打入户名 ,开户行 的账户中。
出资后,任何一方不得抽逃出资,若抽逃出资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第五条:利润分配及责任承担原则
1、学校利润分配按照52:48进行,即股东一分配52%的利润,股东二分配48%的利润。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会计及账册保管
1、学校按照通行的会计方法或法律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记录、换算、存档。
2、每学期的会计报表和账册应置于学校财务部,供股东人查阅,每位股东均有权了解学校财务状况,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七条:学校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学校最高的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以下权利职责:
1、有权了解办园状况,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决策。
2、对股东向其他人转让其股权份额,做出决策。
3、对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4、审批学校的财务预算、决策、利润、分配和弥补方案。
第八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学期开一次,由校长提出工作报告,决议下学期的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前1-5天前通知股东,未到会的按弃权处理。股东会议由参加会议的股东签名。
第九条股东会决议
股东决议的形成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签名即生效。股东一周玛琍享有52%的表决权,股东二具有48%的表决权。
第九条:执行董事及其权限
学校实行执行董事制度,由周玛琍担任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权限如下:
1、制定、执行、修改学校发展规划;
2、审定学校财务预算及决算;
3、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制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4、决定校长、财务人员及全体教职员工的薪资报酬;
5、执行董事兼任校长
第十条:校长的权利职责
1、校长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及各式法律文书
2、代表学校处理日常事务和对外事务。
3、校长代表学校疏通上级各部门的关系。
4、学校聘任周玛琍担任校长。
第十一条:退股
除下列情形外,股东在合作期不得退股。否则,退股方应向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共20000元。
1、股东人死亡,股东会同意继承人成为学校股东的,继承人取得相应的股权;股东会不同意的继承人成为学校股东的,该股权按退股处理。不同意的股东可对该部分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份可以向第三人转让。
2、股东人丧失偿债能力或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学校的全部股权份额的,按退股处理。
3、学校长期亏损,没有存续的必要。而股东会不同意解散学校的,不同意继续经营的股东可以退股。
第十二条:学校的解散和清算
1、学校因下列情形解散:
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②股东人退股或死亡,其余股东人不愿意继续办园的。
③因国家政策变化不让办园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2、学校解散后,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清算。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签名即生效,双方各一份,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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