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丹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如何对看守所羁押人员提起离婚诉讼

发布者:辛丹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44人看过

案例

2014年,韩某因其丈夫李某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委托我代理其离婚诉讼,这首先涉及到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即韩某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分析

1、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其中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一般案件中,原告要起诉,必须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作了例外规定,该法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其中第(四)项规定的“被监禁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即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人。本案中韩某丈夫李某因盗窃被羁押于看守所,李某属于正在被监禁的“未决犯”,韩某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话,应当到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