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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谈判与诉讼策略并重——广州田党胜律师成功代理征收补偿履职案

作者:党胜土地拆迁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7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次举报

专业谈判与诉讼策略并重——广州田党胜律师成功代理征收补偿履职案


关键词:不履行法定职责 | 征收补偿安置 | 行政再审 | 履行判决 | 适格被告 | 行政不作为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黄某(下称“黄先生”)在福建省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因当地旧城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被拆除后,该区人民政府始终未与黄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黄先生多次向该区政府书面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均未获任何书面答复。

面对政府持续不作为的困局,黄先生委托广州田党胜律师代理维权。一审、二审法院以“已超过起诉期限”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黄先生的合法权益面临无法救济的困境。广州田党胜律师团队临危受命,果断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实现诉讼逆转。

二、法律分析与核心争议焦点

广州田党胜律师团队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判:

(一)征收补偿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也是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

。在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负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义务

。该区政府作为征收补偿的法定主体,长期不履行补偿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起诉请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实践中,部分法院以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被征收人的起诉

。广州田党胜律师团队指出,黄先生诉请的是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征收人随时可以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义务,不适用起诉期限的限制规定,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三)区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的法定主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并不免除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区政府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三、代理策略与核心行动

策略一:精准定位再审理由,突破起诉期限障碍

广州田党胜律师团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核心论点包括:一、二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不适用普通起诉期限;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黄先生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策略二: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请求履行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广州田党胜律师团队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判决区政府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策略三:专业谈判与诉讼策略并重

在启动再审程序的同时,广州田党胜律师团队同步启动与区政府的专业谈判程序,通过诉讼施压与协商沟通相结合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正视其法定职责,为委托人争取合理的补偿方案。

四、案件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完全采纳广州田党胜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再审裁定的作出,为委托人打开了进入实体审理的大门。

在此基础上,广州田党胜律师团队继续与区政府展开多轮专业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黄先生获得了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五、律师价值与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广州田党胜律师团队在行政征收补偿争议中的核心专业价值:

一是精准识别法定职责主体。准确把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补偿法定责任主体的法律定位,精准确定适格被告

二是突破起诉期限的程序障碍。正确运用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裁判规则,成功突破程序障碍,为客户争取进入实体审理的机会。

三是诉讼与谈判双轨并进。再审程序打开诉讼通道,以专业谈判促成和解方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是为同类案件提供维权范本。本案充分证明,在征收补偿领域,面对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困境,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专业谈判相结合的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州田党胜律师团队凭借深厚的行政法功底和精湛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客户化解了重大法律风险,实现了征收补偿领域的诉讼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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