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结算、付款承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
即便总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只要在主管部门主持下作出明确付款意思表示,该承诺对单位具有约束力,不能以合同相对性或已向分包方付款为由拒绝履行。
实际施工人可持书面协议直接向承诺主体主张权利,有效降低维权难度。
曹倩律师
建设工程领域,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结算、付款承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
即便总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只要在主管部门主持下作出明确付款意思表示,该承诺对单位具有约束力,不能以合同相对性或已向分包方付款为由拒绝履行。
实际施工人可持书面协议直接向承诺主体主张权利,有效降低维权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