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1日,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璧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裁定书绝对号称是最牛的裁定书。
该民事裁定书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罗某、白某、等人与被告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是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从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看,是因为本案案情复杂。我们暂不讨论案情复杂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问题是“案情复杂”这个中止诉讼的原因能不能消除。不管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是法制建设的完善,案子本身的复杂程度是不能改变的,也就是说,这个案子被中止诉讼后,永远不会有恢复诉讼的可能,因为案子永远是复杂的。
为此,我不得不认为这个民事裁定书是最牛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