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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的合同责任

发布者:朱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664人看过

试论医方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合同义务

关键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义务  违约   违约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是否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发生的争议。

那么,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呢?

患者与其所选择就医的医疗机构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患者到医疗机构挂号后,双方通过真实意思表示建立并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疗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因为囿于医疗水平的参差不齐、医疗技术的发展状况、患者个体差异性等诸多疾病因素、治疗因素的影响,患者要求治愈疾患的目的可能会无法实现。但是医疗机构并不因此而必然免除其合同义务。

在合同的视角之下,医疗机构的义务有哪些呢?

医疗行为实质上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前来就诊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民事行为。

医疗服务行为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检查、诊断、治疗、预防以及医疗保健指导等具有综合性内容的专业行为。医疗服务行为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疾病的检查、诊断、用药、手术、麻醉、注射、护理以及处方、病历记录、保健指导、针灸、推拿等等。

医疗机构的义务包括:提供医疗服务、忠实、审慎注意、及时告知、征求患方意见、保密等义务。同时由于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有着高于一般人群的医学专业知识,故对其义务的注意要求应当高于一般人群的注意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依法执业的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须经行政许可、依法注册登记等合法手续后,在注册范围内依法执业。

2、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

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是一种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得拒绝前来就诊的患者,这项义务也是相对于患者平等享受医疗权而存在的,也是医疗服务合同相对于一般服务合同而具有的特性。

3、审慎注意义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应尽到与其所在医疗机构以及与其个人所具有的专业资质等级所对应水平的注意义务,高度谨慎,防范出现医疗差错。只有尽到这项义务,才能做到对患者生命健康负责。

4、诚信义务。

既然从本质上医疗活动属于医疗服务合同范畴,那么就要求合同双方本着诚信的原则来履行合同义务。

5、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作为掌握着专业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医方,应该在不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患者的疾病、治疗方案、治疗效果、预后等情况告知患者。

6、紧急治疗义务。

在紧急情况下,即使患者不具有支付对价的能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应履行其治病救人的义务。

7、转诊义务。

当医疗机构不具有治疗患者疾病所需的技术条件和资源设施时,应将患者转诊到具有相应条件和水平的医疗机构。

8、报告义务。

对于出现的法定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的情况,医疗机构须依法履行该义务。

9、保密义务。

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随意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是否恰当履行其应尽义务是衡量其是否应具有过错以及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从民事合同的角度来考察医疗纠纷。应当说,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通常不会以“签合同”的方式出现,而是由民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做出的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的义务,在医方是医师的诊疗义务,在患者一方是给付报酬的义务。换言之,虽然医患双方没有签订纸质的合同,但实质上存在合同关系,其内容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了这些规定,也就违反了合同义务,这是就可以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起诉。

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在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操作规程。只有这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才算履行了法定的医疗服务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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