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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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案

作者:赵爱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4次举报
2019-11-29

原告北京蓝盛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公寓19-11号。

法定代表人吕传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振,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西华营镇闫王寨行政村闫王寨村。

委托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森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福园8号(住宅)楼底商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森。

原告北京蓝盛威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盛威公司)与被告北京雷森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森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颂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向东、席久义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盛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森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盛威公司诉称:2006年6月、7月,蓝盛威公司两次委托雷森公司运送475箱服装至莫斯科。后货物全部丢失。2006年12月3日,蓝盛威公司与雷森公司达成货物损失赔偿的还款计划。雷森公司承诺在2007年2月至8月期间给付蓝盛威公司全部货物赔偿款160万元。后雷森公司拒绝给付上述赔偿款。故蓝盛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雷森公司向蓝盛威公司支付货物赔偿款16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雷森公司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日,雷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成森与蓝盛威公司的授权代表吕斌签订还款计划,约定因雷森公司不能将蓝盛威公司发运的货物运至莫斯科,故雷森公司承诺在2007年2月1日之前支付货物赔偿金40万元,另在2007年5月1日之前支付货物赔偿金40万元,剩余赔偿金在2007年8月1日之前还清80万元。签订还款计划后,雷森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相应赔偿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蓝盛威公司提交的还款计划、工商企业查询信息,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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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爱东律师,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本科,1999年执业,2005年至今一直担任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5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
1411420********50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