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在男女双方婚姻分居期间,一方未能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承担给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那么除了可以获得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补偿外,还可以主张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那么除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外,分居期间持续的,则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本案的裁判思路具有借鉴意义。因为,法院在不判决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支持了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同时,该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延续到双方和好或者下次诉讼时止。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仍要坚持离婚,那么届时法院将对抚养费再做出最终的判决。如果一方不要求离婚的,且双方和好,结束了分居关系的,那么双方共同抚养子女,则不产生一方向另一方补偿照顾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在坚持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且在将离婚诉讼对子女生活和学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宗旨指引下,各地法院确实在作出是否准许离婚判决时会考虑很多的因素。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且一方又确实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不支持离婚诉请,但是又考虑到双方在判决后仍有可能持续分居状态,因此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判令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如果被判令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该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去法院申请执行的话,是否会存在障碍呢?因为,在未判令离婚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行的通吗?
本律师认为是可以去执行另一方财产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当出现重大理由需要分割财产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该条的规定,为执行另一方财产提供了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