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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暴力拆迁中的刑事责任追究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陈仕菊 | 点击:149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试论暴力拆迁中的刑事责任追究  陈仕菊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很多地方加快了房屋拆迁的步伐。在拆迁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拆迁的情况,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动用强权进行强制拆迁,从而引发

  试论暴力拆迁中的刑事责任追究

  陈仕菊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很多地方加快了房屋拆迁的步伐。在拆迁的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拆迁的情况,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动用强权进行强制拆迁,从而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导致人民伤亡或导致公民财产的重大损失,但是却难以见到官员被问责的情况。本文拟从国务院颁布新拆迁条例的背景下,试图探讨暴力拆迁中的刑事责任追究。

  关键词:拆迁,暴力拆迁,拆迁条例,刑事责任

  一、暴力拆迁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背景

  2011年1月21日,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2001年以来施行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了颠覆性的改变,可以说是“新拆迁时代”的到来。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发生了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强行拆迁时,点燃汽油自焚,后因抢救无效于11月29日不幸死亡。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9日公开征求民意。2010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让居民强制搬迁,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暴力、胁迫拆迁的情况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新拆迁条例中的亮点之一,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二、在暴力拆迁中对刑事责任进行追责的意义

  (一)明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

  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刑事责任追究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到,新拆迁条例背景下,对暴力拆迁的刑事追责主体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关责任单位等,都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

  (二)存在的缺陷:刑事责任与具体刑罚尚不具体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经常会看到“刑事责任”一词,但是刑事立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关系尚不明确,严重损害了刑事责任自身的理论定位与实践价值, 并影响到刑事立法的科学性。

  就“新拆迁条例”来看,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作了明确,但是“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术语所表示的量刑标准仍然宽泛。相关责任方对于承担暴力拆迁中刑事责任后果相应的具体刑罚不明确。因此, 有必要在明确刑事责任与刑罚关系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保障被拆迁人利益被损害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对暴力拆迁中的刑事责任追究更要常态化

  在拆迁活动的权利与权力的体系中,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也是国家行政管理权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年来,暴力拆迁时有发生,但是因为暴力拆迁而被刑事问责的官员却不常有。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安徽省阜阳市开了先河,一个副区长因为非法强制拆迁而获罪,让公众看到法律制约暴力拆迁的希望。时任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副区长的曹颍章,在阜阳市双清路扩建拆迁过程中,超越本身职权,强拆了陈少远、陈少坤两家的所有房屋,造成了陈少远、陈少坤重大的财产损失,陈少坤并因此服毒自杀成为植物人。

  在暴力拆迁中,启动对官员的问责在很多情况下仍然不是常态化,往往是矛头大了,就去解决个案了。在“新拆迁条例”的背景下,更需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只有这样,才能让暴力拆迁致人伤亡的和重大损失的责任者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真正维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三 结语

  当下,在拆迁中矛盾激化,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仍然是屡见不鲜,暴力的强制的拆迁仍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暴力拆迁中的责任人和相关单位进行的刑事责任追究,这是我们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需求,也是建设现代文明社会所必须的品质,更是社会进步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使推动拆迁工作真正地文明起来,才能让老百姓的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才能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姚晓荣,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思考[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6,(02)

  [2] 彭小霞,城市拆迁中强制拆迁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 城市发展研究, 2009,(05)

  [3] 华凯,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07,(01)

  [4] 张丽娥,谈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公共利益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 2008,(25)

  [5] 郭俊卿,鲍天民,浅议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化[J],法制与社会, 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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