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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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件中有继承关系的多人死亡 其遗产如何继承

发布者:金占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211人看过

案情简介:2013年春节刚过,2月10日北方春城市区一家五口一夜之间全部死亡。经侦查机关现场勘验和法医进行尸体鉴定,五人死亡原因并非他杀,而是煤气中毒死亡,五人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经亲属辨认和相关证件证明死者为方乙、陈某夫妇;方某玲、宋某国夫妇;宋某龙(其中:宋某玲为方乙、陈某之女;宋某龙为宋某国、方某玲之子)。

经调查,方大、何某霞是夫妻,育有方甲、方乙、方丙三子。方乙与陈某是夫妻,育有一女方某玲。2007年方某玲与宋某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宋某龙。方大于 1992年去世,何某霞于1998年去世。方某玲外公陈某宣健在。宋某龙祖父母宋某成、吕某英健在。方乙、陈某夫妇留有名下房产一处,共有房屋15间,宋某国、方某玲夫妇留有名下宝马轿车一辆,存款100万元。

双方继承人对遗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合意,2014年1月5日宋某成、吕某英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对死者遗产继续分割。

一审法院审判:法院认为方某玲与宋某龙没有继承人,推定二人先死亡。法院判决,2间房屋归宋某成、吕某英夫妇所有;5间房屋和宝马轿车归方甲所有;3间房屋和100万存款归方丙所有;5间房屋归陈某宣所有。

宋某成、吕某英对法院基于推定方乙英、宋某龙先死亡而做出的遗产法定继承分配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

律师观点:

本案没有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继承分割。

第一,应当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来确定合法继承人。该条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依照该法律规定,各自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

1、方乙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陈某、其女方某玲;

2、陈某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方乙、其父陈某宣、其女方某玲;

3、宋某国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方某玲、其父母宋某成、吕某英、其子宋某龙;

4、方某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宋某国、父母方乙、陈某和其子宋某龙;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外祖父陈某宣;

5、宋某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宋某国、方某玲;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祖父母宋某成、吕某英;外祖父母方乙、陈某。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结合本案:本案是属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案件。且本案属于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的案件。因此,应该适用《意见》第2条规定。

首先,关于死亡顺序的推定。

《意见》第2条里所说的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死者方乙、陈某、宋某国、方某玲和宋某龙五人均有继承人。本案应该适用《意见》第2条的后半款规定:“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依据该规定,应推定方乙、陈某先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其后宋某国、方某玲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最后推定宋某龙死亡。

其次,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遗产份额的计算方法。

方乙与陈某各自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方乙英继承其父母遗产的75%,且这75%份额的遗产,属于方乙英、宋某国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获得一半份额;陈某宣继承方乙、陈某遗产25%的份额。方乙英与宋某国各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方乙英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子宋某龙全部继承,宋某国的遗产由其子宋某龙、其父宋某成、其母吕某英各继承1/3。宋某龙通过对其父宋某国、其母方乙英遗产的继承而获得的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宋某成、祖母吕某英全部继承。依此计算,宋某成、吕某英夫妻,应通过继承而获得方乙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的75%,同时继承宋某国、方乙英遗产的100%份额。

本案涉及对法条规定的理解问题。其一,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包括《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该案中方乙、陈某被推定先于其女方乙英死亡,方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方乙英继承其父母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方甲、方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因此方甲、方丙不参加继承。其二,关于《意见》第2条规定的初衷。试想,没有继承人的死者继承了另一个死者的遗产之后,因无人继承而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该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里“没有继承人”有个时间问题,指在死亡事件发生后,被继承人是否还有活着的继承人。其三,“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长辈遗产在其被推定死亡的一刻,开始发生继承。被推定死亡在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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