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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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不能充分举证的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发布者:金占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402人看过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主体应该尽充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尽充分的举证责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充分举证是指举证能使法官和一般人达到确信的状态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使不能达到此程度,也应当是使其相信真实性极大或非常可能的程度。如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可否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不能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主体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让其承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符合立法精神。


     在现实当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形,例如,劳动者因为加班费纠纷起诉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考勤情况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进行举证,就应当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考勤表,然而,当用人单位举出考勤表(假的)后,法官就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这样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实质上又回归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轨道上。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能否转移?劳动者能否举出考勤表这样的证据(难题)?显然举证责任不能转移,因为,“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精神是(就劳动纠纷而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证据劳动者既无条件举证,也无能力无举证(例如考勤表),相反,用人单位有能力、有条件举证。在此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不但要举出证据,而且还要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就是要尽充分的举证责任;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当用人单位举出证据时,不能简单的就给以认定,而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对证据的充分质证权,使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的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然后才能依法予以认定。而要求劳动者举出这样的证据是不现实的(考勤表),因为,受客观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完全掌控这些证据),劳动者不可能举出这样的证据,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对此证据也无义务举证。


     笔者认为,这样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只有这样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精神。如果背离了该立法精神,就会使“举证责任倒置”形同虚设。


     此情况下不能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主体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让其承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符合立法精神。


     在现实当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形,例如,劳动者因为加班费纠纷起诉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考勤情况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进行举证,就应当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考勤表,然而,当用人单位举出考勤表(假的)后,法官就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这样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实质上又回归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轨道上。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能否转移?劳动者能否举出考勤表这样的证据(难题)?显然举证责任不能转移,因为,“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精神是(就劳动纠纷而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证据劳动者既无条件举证,也无能力无举证(例如考勤表),相反,用人单位有能力、有条件举证。在此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不但要举出证据,而且还要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就是要尽充分的举证责任;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当用人单位举出证据时,不能简单的就给以认定,而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对证据的充分质证权,使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的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然后才能依法予以认定。而要求劳动者举出这样的证据是不现实的(考勤表),因为,受客观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完全掌控这些证据),劳动者不可能举出这样的证据,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对此证据也无义务举证。


     笔者认为,这样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只有这样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精神。如果背离了该立法精神,就会使“举证责任倒置”形同虚设。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主体应该尽充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尽充分的举证责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充分举证是指举证能使法官和一般人达到确信的状态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使不能达到此程度,也应当是使其相信真实性极大或非常可能的程度。如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可否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不能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主体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让其承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符合立法精神。


     在现实当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形,例如,劳动者因为加班费纠纷起诉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考勤情况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进行举证,就应当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考勤表,然而,当用人单位举出考勤表(假的)后,法官就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这样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实质上又回归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轨道上。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能否转移?劳动者能否举出考勤表这样的证据(难题)?显然举证责任不能转移,因为,“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精神是(就劳动纠纷而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证据劳动者既无条件举证,也无能力无举证(例如考勤表),相反,用人单位有能力、有条件举证。在此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不但要举出证据,而且还要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就是要尽充分的举证责任;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当用人单位举出证据时,不能简单的就给以认定,而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对证据的充分质证权,使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的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然后才能依法予以认定。而要求劳动者举出这样的证据是不现实的(考勤表),因为,受客观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完全掌控这些证据),劳动者不可能举出这样的证据,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对此证据也无义务举证。


     笔者认为,这样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只有这样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精神。如果背离了该立法精神,就会使“举证责任倒置”形同虚设。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主体应该尽充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尽充分的举证责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充分举证是指举证能使法官和一般人达到确信的状态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使不能达到此程度,也应当是使其相信真实性极大或非常可能的程度。如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可否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不能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主体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让其承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符合立法精神。


     在现实当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形,例如,劳动者因为加班费纠纷起诉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考勤情况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进行举证,就应当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考勤表,然而,当用人单位举出考勤表(假的)后,法官就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这样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实质上又回归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轨道上。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能否转移?劳动者能否举出考勤表这样的证据(难题)?显然举证责任不能转移,因为,“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精神是(就劳动纠纷而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证据劳动者既无条件举证,也无能力无举证(例如考勤表),相反,用人单位有能力、有条件举证。在此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不但要举出证据,而且还要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就是要尽充分的举证责任;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当用人单位举出证据时,不能简单的就给以认定,而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对证据的充分质证权,使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的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然后才能依法予以认定。而要求劳动者举出这样的证据是不现实的(考勤表),因为,受客观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完全掌控这些证据),劳动者不可能举出这样的证据,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对此证据也无义务举证。


     笔者认为,这样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只有这样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精神。如果背离了该立法精神,就会使“举证责任倒置”形同虚设。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主体应该尽充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尽充分的举证责任,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充分举证是指举证能使法官和一般人达到确信的状态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即使不能达到此程度,也应当是使其相信真实性极大或非常可能的程度。如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可否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不能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主体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让其承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符合立法精神。


     在现实当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形,例如,劳动者因为加班费纠纷起诉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考勤情况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进行举证,就应当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据此,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考勤表,然而,当用人单位举出考勤表(假的)后,法官就认为用人单位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这样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实质上又回归到“谁主张,谁举证”的轨道上。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能否转移?劳动者能否举出考勤表这样的证据(难题)?显然举证责任不能转移,因为,“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精神是(就劳动纠纷而言):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证据劳动者既无条件举证,也无能力无举证(例如考勤表),相反,用人单位有能力、有条件举证。在此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用人单位不但要举出证据,而且还要充分说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就是要尽充分的举证责任;从法官的角度来讲,当用人单位举出证据时,不能简单的就给以认定,而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对证据的充分质证权,使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的展现在当事人面前,然后才能依法予以认定。而要求劳动者举出这样的证据是不现实的(考勤表),因为,受客观条件限制(用人单位完全掌控这些证据),劳动者不可能举出这样的证据,况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对此证据也无义务举证。


     笔者认为,这样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只有这样才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立法精神。如果背离了该立法精神,就会使“举证责任倒置”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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