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占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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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名人广告过失本有法可依---劝不如规倡辅以威--北京晨报2006年7月27日六版刊

发布者:金占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广告宣传 |3430人看过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再致北京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在北京晨报刊登后引起了不同的反响,作为律师我发表一下个人的看法。


    “公开信”无疑是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为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一次有益的举措。从“致北京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到“再致北京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历时一年的时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名人、明星的广告有所规范,但也存在大量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和伤害消费者感情的事情发生。这是为什么呢?可见这里的问题不是那么简单,不是一两封“公开信”就能净化广告环境的事。我在百思当中想到了两个字,那就是“责任”。倡导的力量没有责任的力量大,在倡导的同时再加上责任,效果会更好。


    有的专家、人士指出,要为名人、明星做广告立法,这无疑是再好不过了的。但这是一个比较复杂、浩大的工程,不是一时能解决得了的。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能不能将这个“责任”落实下去呢?让我们的名人、明星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呢?我想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里有“公平原则”、“过错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不得做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精神、原则和具体条款应该可以将“责任”落到实处。


     有的专家、人士指出,要为名人、明星做广告立法,这无疑是再好不过了的。但这是一个比较复杂、浩大的工程,不是一时能解决得了的。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能不能将这个“责任”落实下去呢?让我们的名人、明星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呢?我想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里有“公平原则”、“过错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规定不得做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精神、原则和具体条款应该可以将“责任”落到实处。


    我们知道一个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主观上要有过错的,要有侵害的行为,要有侵害的结果,侵害的 行为与侵害的结果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我们的名人、明星做的虚假广告不一定是主观故意, 但起码他们是有过失的,而他们的行为和结果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一个名人或者明星做一个广告,获得了一笔报酬, 企业利用名人或明星在消费者心里的信誉度和地位树立了自己的形象,推销了自己的产品。消费者基于对名人、明星的信任和崇拜而购买了相应的产品,而这种产品的质量和广告宣传的相差甚远。最后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难道这样的侵害结果,做广告的名人明星不应该 承 担责任吗?一个人没有责任,他不会感到有压力,也不会想到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只感到得到报酬的兴奋和数钱的快感。当让他们  承担一定责任时,他们才会认真对待,才会慎重行事。我想我们的名人明星也不例外,在他们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让他们  承担起应该  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广大消费者、被侵害者是公平的。对这些名人、明星也是有益的, 这样我们崇敬的名人、明星不致于因一时 疏忽 而对不起他的忠实观众和“粉丝”,也不致于让我们的消费者受到误导和伤害而得不到合理赔偿。我们的司法工作者,特别是我们的法官应该重视起这个问题,让我们的法律精神落到实处,让法律的天平真正顷向于弱者,使我们称为“上帝”的消费者不再忧伤、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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