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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再审韩显辉故意杀人案 原审被告人改判无罪

发布者:金占良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5日|分类:综合咨询 |10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韩显辉故意杀人再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认定韩显辉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撤销原审裁判,改判韩显辉无罪。

据了解,原审被告人韩显辉故意杀人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显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显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08年9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审裁判。2018年12月13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再审查明:1998年8月12日20时许,铁岭市银州区居民被害人穆某某(女,殁年24岁)和原同事韩显辉外出见面,后分开。1998年8月13日上午,穆某某与丈夫董某某欲办理离婚手续,被穆某某的弟弟穆某伟劝好。11时许,穆某伟将穆某某送回家中。当日19时,铁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董某某报警称“爱人自杀”。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穆某某已死亡。

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韩显辉的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韩显辉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韩显辉实施了杀害穆某某的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因此,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韩显辉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审刑终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2003)辽刑一终字第622号刑事裁定和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铁刑一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韩显辉无罪。

律师心得感悟:  辽宁省高院于2020年12月24日再审宣判涉嫌杀人案被告人韩显辉无罪,这已经从限制韩显辉人身自由开始过去了二十二年零四个月,韩显辉人生的黄金时光是在看守所和监狱度过的,如今的韩显辉已经满头白发,身体瘦弱,表情深沉。对于这迟来的正义韩显辉内心无比激动,他感觉像是一场梦,当宣判过去了几个小时后,他还是感觉没有从梦里醒来,激动的情绪没有平静。作为韩显辉的辩护人北京律师金占良感慨颇多:这本不该发生的冤错案,就在这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再审阶段层层把关的情况下,忽视了诸多不该忽视的疑点,放过了一个个不该放过的差错。致使一个无辜的人被判死缓、后改判无期徒刑。这真是贻笑大方,让真凶在法外嘲笑这些司法人员无疑是白痴和笨蛋。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金占良律师感慨这迟来的正义的艰难,迟来的正义远没有冤错案形成时那样容易,在一个很短时间形成的冤错案,却用很长时间纠正,用很小的司法资源形成冤错案,却用相当大的司法资源去纠正,这样的状况应该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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