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5月份,唐山市曹妃甸区渔民张某波、张某彬欲在海滩搞养殖,苦于办理不下海域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听朋友说认识一亲属,其父亲在国家海洋局工作还是个领导,于是托朋友问其是否能办理这些证件,不久朋友的亲属刘某回复可以帮助办理。后张某波、张某彬通过朋友陈某给刘某转70万元人民币,告知用于前期费用,办成后另有重谢。刘某通过陈某回复帮助办理,不成退款。后二张又转给刘某50万元人民币用于活动费用。之后,刘某为办理此事多次去唐山市和曹妃甸区找相关领导沟通。因多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成功。2012年6月份二张告知刘某海洋污染不能搞养殖了,证件也不办了。后双方因退费发生争执,二张随向曹妃甸区公安局报案,称刘某诈骗其巨额钱款不还。曹妃甸公安局刑警队立案侦查,2014年5月22日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碌曲县看守所,2014年5月23日题解并押解回曹妃甸区,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6日监视居住,2014年6月13日批准逮捕,看押在曹妃甸区看守所。
二、案件审理
2015年1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向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曹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十二年零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张某波、张某彬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刑终字第295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金占良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23日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09刑初129号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十二年零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张某波、张某彬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冀02刑终149号判决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刑初129号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