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友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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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现金被从轻处罚辩护得力被判缓刑

作者:施友根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4次举报
2015-10-20

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存放在楼梯区域的现金,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宣告其缓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盗窃金额极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盗窃数额属于小额水平,且仅仅盗窃一次,是小偷小摸的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二、本案被告人犯罪动机和目的比较单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并非惯犯,只是在受诱惑的前提下,一时贪念心起,是对法律的无知而触犯法律,是临时起意的无知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的。同时,被告人只是秘密地窃取他人财产,并没有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其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三、本案被告人并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充分谅解,社会危害性得到了有效控制。案件发生后,受害人领回了全部财物,及时地挽回了经济损失,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已大大降低。同时,被告人真诚的表示了悔过,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四、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和坦白情节。同时,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在此之前遵纪守法,没有任何不良记录,从来没有做过甚至没有想过违法犯罪的事,迫于经济压力,一时没有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迷失方向,最终铸成大错。因此,法庭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更能实现刑法目的,更能起到对被告人的教育作用。被告人所犯罪名为盗窃罪,其非暴力犯罪,盗窃数额不大,属犯罪情节较轻的范畴,且自始至终对犯罪行为均予以认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综上,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因此,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让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施友根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浙江台州人,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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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020********30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