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友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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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 经辩护轻判11个月

发布者:施友根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11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11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受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而不是一般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受害人随手拿了属于被告人的钱所致,如果受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在见被告人之前,事先已经准备好了铁棒,在打的过程中受害人也使用了铁棒打被告人。因此,对本案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应全部由被告人承担,在对被告量刑时若不考虑受害人过错这方面的因素,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二、本案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犯意是临时产生的,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属于激情伤害。

由于受害人随手拿了属于被告人的钱,并说了一些过激的话,被告人在气急之下,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属于临时一时气愤的情形,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小。

三、本案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本案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根据我国“坦白从宽”的司法实践,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且一贯表现良好,之所以犯罪与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冲动有很大关系。

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一直表现良好,有着正当的职业。此次犯罪被告人只是临时起意的偶犯,完全是由于其遇事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

五、本案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受害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家人对受害人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并积极寻求各种有效的途径与受害人接触、协商。由于被告人真诚的表示了悔过、赔礼道歉,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真诚谅解,并与被告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一再表示不再追究申请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经得到有效降低,受害人的精神已经得到了抚慰。

六、被告人自愿认罪。

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表示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我国刑法贯彻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事件已经发生不可逆转。但是,令人欣慰的是被告人能够有一颗悔改、从善的心,具有重塑性的一面。因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辩护人为其辩护,最终法院判处其11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

一、受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而不是一般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受害人随手拿了属于被告人的钱所致,如果受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在见被告人之前,事先已经准备好了铁棒,在打的过程中受害人也使用了铁棒打被告人。因此,对本案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应全部由被告人承担,在对被告量刑时若不考虑受害人过错这方面的因素,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二、本案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犯意是临时产生的,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属于激情伤害。

由于受害人随手拿了属于被告人的钱,并说了一些过激的话,被告人在气急之下,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可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非常单纯,属于临时一时气愤的情形,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小。

三、本案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本案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根据我国“坦白从宽”的司法实践,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且一贯表现良好,之所以犯罪与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冲动有很大关系。

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一直表现良好,有着正当的职业。此次犯罪被告人只是临时起意的偶犯,完全是由于其遇事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

五、本案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与受害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家人对受害人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并积极寻求各种有效的途径与受害人接触、协商。由于被告人真诚的表示了悔过、赔礼道歉,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真诚谅解,并与被告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一再表示不再追究申请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已经得到有效降低,受害人的精神已经得到了抚慰。

六、被告人自愿认罪。

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表示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我国刑法贯彻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事件已经发生不可逆转。但是,令人欣慰的是被告人能够有一颗悔改、从善的心,具有重塑性的一面。因此,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施友根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浙江台州人,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顾问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离婚、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