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一份完整的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以下四项:
1、病情:如果没有在病程中对患者病情进行分析,告知患者并获得患者的签字,那么在手术同意书上一定要针对病情进行简要的叙述,不能用术前诊断所替代。
2、医疗措施:手术的名称一定要写得详细、准确,要指出麻醉方式、手术部位、手术具体术式,以及在术中可能增加的手术名称。
3、医疗风险:大部分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从一般并发症到各重要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心跳骤停等,无不一一告知。而真正能体现手术告知的作用,应当根据每个手术的不同情况进行修改,特别是特殊手术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一定要个性化说明。而不能将医疗风险提示模板化、穷尽化。
4、替代方案:每种疾病治疗措施可能有药物治疗、物理治疗、中医中药治疗、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又包括常规手术和微创手术,手术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医生应当将该病的替代医疗方案告知患者,由患者选择。
那么,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院方还要不要承担责任呢?签署了术前知情同意书,医院是不是“免责”呢?它到底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
一、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医方在履行对患者的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医患平等的表现。
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是每一个患者都具有的权利,它是指在接受医疗方案之前,患者有了解方案利弊得失的权利及根据医方提供的几种方案作出选择的权利。手术同意书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也是患者及其家属行使知情权的证据。
二、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并不以承担手术风险为条件,并非医院免责声明。
手术同意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其不包括免责条款,即使有个别医院不按要求在手术同意书中写有免责条款,医疗机构仍不能免责。
医院是否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或医疗过错责任,跟是否签署手术同意书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医院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
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一是表明医方实施手术符合法定程序,即从程序上表明手术医疗行为合法;二是医方尽了告知义务,表明患者对手术的损害及可能发能发生的意外已经知晓。可以作为医疗机构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证据,但不能免除医方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医疗过失并造成损害时候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很多患者及家属,觉得签了手术同意书,就等于把患者的生命交给了医院,而因其签字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医院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律师 卢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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