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病历瑕疵为由拒绝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让当事人明确瑕疵病历的异议内容,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
经质证,人民法院无法对该瑕疵进行判断的,可以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并由负有妥善保管并提供瑕疵病历义务的一方承担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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