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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后,尸检到底做还是不做?

2017年03月20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99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尸体解剖检验是对死者遗体进行详细的解剖,并取出部分脏器进行相应的病理学检查,是对死亡原因的病理诊断。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人们基于对死者或遗体的尊重,对于“开胸剖腹、体无完肤”这种“残忍”的鉴定,大多数死者亲人是不能接

尸体解剖检验是对死者遗体进行详细的解剖,并取出部分脏器进行相应的病理学检查是对死亡原因的病理诊断。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人们基于对死者遗体的尊重,对于开胸剖腹体无完肤”这种“残忍”的鉴定,大多数死者亲人是不能接受的,这也是在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家属大都选择放弃尸检的重要原因。

目前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医疗机构有无责任的判定,需要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在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如果没有进行尸检,且经过鉴定人员专业推理,仍不能推断出死亡原因,导致其不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不利后果,由拒绝尸检的患方承担。

发生了医疗纠纷,尸检到底做还是不做?从我多年代理医疗纠纷患方律师的角度进行大致的分析。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涉及医疗纠纷的死亡案件,都要进行尸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什么叫“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又有哪些情况属于“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需要尸检?

1、死亡原因明确,医患双方没有争议,不需要进行尸检:如果是住院病人,在诊治过程中由于医院过错,导致病人死亡,医院的诊断明确,过错明显,则不必须进行尸检。如急性心梗治疗不及时、手术导致血管破裂等。

2、死亡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建议尸检:

   1)死亡原因不明:一种情况为门诊输液病人,在输液过程中或输液后短时间内死亡的,属死亡原因不明。因门诊输液的病人相对病情较轻,疾病不会导致突然死亡,而其死亡与输液时间又有相关性,这种情况建议选择尸检,以明确是否由药物或输液因素导致死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病人病情得以好转,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原因不明,也建议尸检。本人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一例为术后尿崩症大量应用弥凝、未及时检测血凝导致肺血栓栓塞,一例为多发外伤后肺脂肪栓塞。

2)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急性重型病人,医院不能查清原因,未明确诊断,未积极针对性的救治,导致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如本人代理的一则医疗纠纷案件,死者为律师朋友的亲戚,因剧烈胸痛转至后背疼痛,辗转两个医院,入院时血压79/46mmHg,无发热、黄疸,而医院仅依据腹部彩超为慢性胆囊炎表现,诊断为急性胆囊炎,给予抗感染治疗,未行其他检查和治疗,患者于入院6小时后死亡。患方认为,死者生前从未患过胆囊炎,也无进食油性食物等诱因,对医院诊断为急性胆囊炎死亡有争议。律师朋友第一时间向我咨询,我分析了患者的病历,结合病情及有高血压病史,不支持急性胆囊炎死亡,初步考虑心源性死亡,建议尸检。尸检结果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经医疗过错鉴定及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过错责任。

3、经鉴定人员或医疗专业人员分析病历,能够推断出死亡原因的,也可以不进行尸检。这一部分案例很多,必须结合具体病历和病情进行分析,不再详述,或将在以后的博文中详述。

因此,当患者死亡后,医院医生提出是否同意尸检,并让其在《尸检告知书》上签署“同意或拒绝”时,对于医疗专业知识相对匮乏的患方亲属,很难做出选择,且尸检必须在尸检的有效期限内(死亡后48小时内或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7日内)进行。因此,患方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咨询医疗专业人员或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根据其专业的分析及建议,选择是否尸检。

                        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卢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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