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又是丙泊酚惹的祸!患者成植物人,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42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5日,患者刘某某因摔伤致右肩部疼痛活动受限入被告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
8月6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快结束时追加1%丙泊酚75mg静脉推注,十分钟后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大动脉搏动消失,立即给予患者胸外按压、气管插管等抢救,于12:18恢复自主呼吸及心跳,昏迷,转ICU,给予呼吸机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心肺复苏术后。
外院会诊意见:不支持脑血管、心源性、肺栓塞及内环境紊乱等导致的心跳呼吸停止,不排除机体对麻醉药物(丙泊酚、咪达唑仑等)敏感,导致对呼吸、心率、血压抑制作用增强导致。
术后患者呈植物人状态,现仍在住院康复治疗。
【律师分析】
1、医方在手术时间不足1个小时、在臂丛+颈浅丛神经阻滞应用罗哌卡因、咪达唑仑麻醉足量的情况下,在手术快结束时不应当再追加其他麻醉镇静药物,而医方又给予剂量较大的丙泊酚75mg静脉推注,无用药依据,导致患者立即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存在过错。
2、麻醉记录中并未记载丙泊酚注射速度,不排除静脉推注过快或短时间内用量过大导致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
3、被告在术前没有对麻醉及术中可能会出现的突发事件和风险进行充分预判和评估,没有做好应急预案准备,在术中没有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没有第一时间给予积极抢救,导致患者缺血缺氧性脑病植物人的损害后果发生。
【鉴定意见】
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具有指征,但在术前麻醉方式的沟通告知方面存在缺陷,术中变更麻醉方式的原因未予以记载;本案患者术中出现的呼吸心跳骤停,与丙泊酚的应用具有相关性。首先,病历材料中未记载丙泊酚应用的指征,静脉注射的速度,难以认定该药物应用的规范性;其次,患者使用药物后逐步出现心率下降,对于上述异常情形未见进行相关处置;再次,患者出现心跳骤停后,虽然进行了心肺复苏,但由于患者自主呼吸心跳停止时间达10分钟,在此情形下是否有必要继续手术,亦值得商榷。后续病历显示,患者术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持续昏迷至今。
综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患者评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XX医院承担80%的过错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护理费(10年)、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用品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4余万元,扣除欠付医疗费22万元,最终赔偿142万元(非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