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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两医院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43万,为什么没有分别做过错鉴定呢?

2024年04月07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8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医疗纠纷案例‖两医院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43万,为什么没有分别做过错鉴定呢?【基本案情】2020年4月16日,患儿王某某因颅咽管瘤术后2年半,发现复发2周入XX医院住院治疗。曾于2017年1...

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纠纷案例两医院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43万,为什么没有分别做过错鉴定呢?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6日,患儿王某某因颅咽管瘤术后2年半,发现复发2周入XX医院住院治疗。曾于2017年10月在该医院行第一次手术治疗。

4月20日,在全麻下行冠切右额原切口入路颅内占位切除术。术后拔除气管插管转入ICU,未清醒,鼻导管吸氧2L/minSp02 96%。当日出现烦躁、哭闹、心率增快,呼吸频率增快,心率波动在168~180bpm,呼吸频率增快到40次/分左右,后突发意识丧失,立即予胸外按压、气管插管机械通气等抢救,复苏成功

但术后患者一直呈昏迷状态,于2022年12月19日,患者因吞咽功能丧失致误吸死亡。

诉讼中,该医院因与XXX医院为合作关系,故追加XXX医院为共同被告。

【律师过错分析

1、患者为复发颅咽管瘤,手术切除难度增大、风险增高,医方未权衡手术的获益与风险,未评估肿瘤与周围血管、组织的关系,制定周密的手术方案,其术前评估不足,导致脑组织损伤大、术中大量出血,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发生,长期植物人状态后死亡。

2、手术行肿瘤全切,手术方案欠妥,对颅脑组织损伤大,导致术后昏迷。

3、医方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术中出血多,未及时补液输血,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发生,最后死亡

4、患者术后意识不恢复、烦躁、瞳孔大、对光反射无、心率快、生命体征不稳定等,医方均未查找原因,明确诊断,抢救不及时,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最后死亡的严重后果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为颅咽管瘤开颅术后,医方术后即拔除气管插管,不利于呼吸管理,处置欠谨慎;返回ICU后复查血气提示氧分压下降,乳酸升高,低血钙,同时心率及呼吸频率明显增快,医方未予及时处理,存在过错。

死亡原因分析,被鉴定人复苏后持续意识障碍考虑为脑缺血、缺氧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所致。后被鉴定人持续意识障碍,与发生误吸并致休克、呼吸衰竭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相关。医方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轻微至次要

【法院调解】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判决两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3万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XXX医院上诉,为了便于执行,最终调解,XX医院承担25万多,XXX医院承担17万多,共计承担43万元。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一般医疗纠纷案如果在多家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以两家或多家为共同被告时,须分别鉴定这几家被告医院的过错。而本案中,两家医院是合作关系,系一家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无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该两家医院应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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