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医案说法‖中枢神经淋巴瘤误诊致死亡,医院赔偿85万
【基本案情】
2月10日,患者XX因头晕、双下肢无力1月入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颅内多发病变查因。入院后行核磁示:颅内多发异常信号,考虑炎性脱髓鞘,给予糖皮质激素冲击治疗。
结合脑脊液常规及生化、淋巴细胞免疫检验,行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谱测定示:抗MOG抗体IgG(+)1:10,诊断为:MOG抗体相关脱髓鞘疾病。给予甲泼尼龙等治疗。
5月12日,患者因意识障碍、发热入外院,Sp02降至88%,给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因患者颅内病灶数月来持续性强化及DWI增高并进行性加重,激素+丙球治疗无效,经查脑脊液细胞形态学及流式细胞学,诊断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给予胸腺法新+丙种球蛋白等化疗。最终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感染性休克,于11月8日10:40死亡。
【律师分析】
1、医方在未行活检及细胞形态学检查等排除其他颅内疾病的前提下,仅依据抗MOG抗体IgG 1:10,即诊断为较罕见的MOG抗体相关脱髓鞘疾病,不符合临床思维,存在误诊。
2、医方在住院期间进行了三次细胞学检查,通过查看病历(附检验报告单),医方所行检查为脑脊液常规细胞学检查,并未行流式细胞学检查,也未行立体定向活检,仅常规细胞学检查难以检出淋巴瘤,因此,其存在明显过错。
3、在激素治疗效果欠佳、病情反复加重、脑脊液淋巴细胞、蛋白含量等均明显异常且在不除外淋巴瘤的情况下,住院两个多月(2月10日-4月26日),医方未进一步检查,或行脑脊液流式细胞学等检查,未请血液科会诊,明确诊断或对淋巴瘤鉴别诊断,延误淋巴瘤系统治疗,导致患者出现意识不清、呼吸衰竭而给予呼吸机支持等严重情况后,才在外院予以确诊。
4、医方使用大量激素错误,导致患者血流感染、复杂性尿路感染、肺部感染等全身感染、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鉴定意见】
患者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属临床上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中少见的肿瘤,临床诊断上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立体定向活检的风险较高。医方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前期对患者疾病的鉴别诊断认识不够充分,后期跟踪诊断中会诊不及时,出院遗漏疑诊诊断和重要医嘱的医疗过错,迟延了患者所患疾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患者所患疾病的特点、诊疗风险,以及医方医疗过错等因素,建议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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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法院调解】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非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