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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颅骨修补术后死亡未尸检,医院担责吗?

2022年11月07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4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医案说法‖颅骨修补术后死亡未尸检,医院担责吗?基本案情:7月15日12:00左右,患者赵某因突然摔倒致头部外伤,经救护车送入被告A医院就诊。入院后被告告知没有医保卡不能检查、住院,无奈之下原告返回家中...

律师观点分析

医案说法颅骨修补术后死亡未尸检,医院担责吗?

基本案情:

7月15日12:00左右,患者赵某突然摔倒致头部外伤,经救护车送入被告A医院就诊。入院后被告告知没有医保卡不能检查、住院,无奈之下原告返回家中取医保卡,12:30返回被告医院,再排队1个多小时后才行头颅CT。16:55,才在全麻下行右额颞开颅脑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昏迷,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脱水降颅压、控制感染等治疗。

8月19日,患者出院,转入外院住院治疗。

10月18日,患者为求颅骨修复手术转入被告B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情况:神志模糊,可自主睁眼,可执行指手、点头、握手等简单指令,气管切开,自主呼吸。10月22日,在全麻下行颅骨修补术(右侧)。10月25日5:45,患者出现呼之不应,查体脉搏微弱,血压69/31mmHg、血氧测不出,予以胸外按压、呼吸器辅助呼吸等抢救措施,经抢救无效于8:42宣布临床死亡。

律师分析:

(一)被告A医院在患者病情危重、意识逐渐恶化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延误最佳手术时机,致使患者4个多小时后才行手术,严重延误患者治疗

(二)患者为闭合型颅脑外伤,导致患者术后严重的颅内感染和肺部感染,A医院存在过错

(三)被告B医院选择手术时机不当,在存在肺部感染、颅内感染、痰培养未出结果、术前未应用抗生素的情况下,盲目行颅骨修补术,导致患者术后感染加重

(四)被告B医院术后未积极行痰培养指导抗生素应用,导致感染未有效控制

(五)被告B医院没有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巡视不到位,延误患者救治,导致患者无生命体征后才被被告发现

鉴定意见:

1、被告A医院:患者摔倒后有一过性意识不清,虽入院时神志清楚,生命体征尚稳定,但仍存在短期病情进展的可能,故应及时完善头部CT 检查以明确诊断,医方迟至患者入院后1小时43分才行CT检查,存在一定程度的迟延,医方亦未确定患者GCS评分及分型,对病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医方存在急诊处置欠规范、术后感染处理不足等过失,与患者病程延长、增加了住院时间和医疗支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后经两家医院治疗后于外院因心源性猝死去世,但因未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缺乏病理依据,故难以认定医方的上述过失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B医院:医方下达特级护理长期医嘱,10月25日03:35医方予患者静脉输液,05:45发现患者呼之不应,脉搏微弱,心率0 次/分,呼吸0次/分,血压69/31mmHg,血氧饱和度测不出,立即行胸外按压等抢救措施,患者经抢救无效于8:42死亡。患者病情突变时医方未能及时发现并抢救,不符合特级护理的要求,医方对患者病情观察欠严密,存在过失。

鉴定结论:1、被告A医院的过失与患者病程延长、增加了住院时间和医疗支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共同为宜。

2、被告B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不能完全除外医方的上述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为宜。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判决A医院的过错比例为5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万余元;B医院的过错比例为1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8万余元;共计25万余元。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本人在多篇文章中提及尸检,也详细介绍了尸检的重要性及什么情况下需要尸检,在此不再赘述。在本案中,患者在A医院治疗结束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在B医院死亡后并未进行尸检,而B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死亡原因为心源性死亡,根据现有的病历资料也无法推断明确的死亡原因,故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明确,因此A医院虽承担同等责任,但赔偿金额不高。故此提醒各位读者,经多家医院治疗、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检,若对是否进行尸检无法判断,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寻求最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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