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医案说法‖二十多年的医疗纷争,医院最终败诉赔偿32万!
【基本案情】
1999年8月14日,患儿于某(4周岁)因发热15天,抽搐12天,昏迷1天入X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结核性脑膜炎?给予抗病毒、降颅压等对症治疗。
患儿体温高,医方建议行高压氧治疗,先后共做了六次高压氧,每次做完后均出现高热、抽搐、昏迷(以外院的病历佐证),在发热及病情加重的情况下,停用了头孢噻肟钠、病毒唑。
患儿于9月14日出院,出院时意识不清,频发抽搐,大小便失禁等。
出院后患者多次到多家医院诊治。现患者(26周岁)意识清,遗留智力缺陷,认知障碍,思维混乱,视力差,兴奋,不能控制其行为,癫痫发作等。
该案诉讼立案时,已是医疗纠纷发生第十九个年头了,接近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了!
【律师分析】
1、医方在患儿第一次高压氧治疗中出现大便失禁、每次治疗后出现高热、抽搐、昏迷等病情加重或氧中毒等情况,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仍继续给予高压氧治疗,导致病情恶化。
2、患儿高热是高压氧的相对禁忌症,医方仍坚持让患儿做高压氧,违反高压氧治疗规范。
3、医方在患者体温高、病情没有控制的情况下,停用抗生素,抗生素应用不规范。
4、患者一直昏迷不醒,脑水肿严重,甘露醇减量过快,也没有与速尿联合应用,未有效控制脑水肿,延误治疗。
5、医方病历记录不详实,特别是出院记录。
【鉴定意见】
1、医方于8月22日在被鉴定人体温38℃的情况下给予高压氧治疗,并停用抗感染药物,被鉴定人病情明显加重;
2、在被鉴定人病情尚未完全控制的情况下进行高压氧治疗,可能造成颅内感染加重,病情反复;
3、在被鉴定人病情尚未治愈的情况下,让其出院,不利于病情控制,医方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属八级。
【补充护理依赖鉴定】
鉴定意见作出后,患方律师经查找相关法律规定、依据,结合患者的表现,认真研判后,认为患者存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之规定中安全问题“危害自身、他人和公共安全行为或倾向:a自杀;b自残;c伤人;d毁物;e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或倾向”,特向法院提出鉴定护理依赖的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患者存在护理依赖。
补充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人出庭】
医院对鉴定机构评定的原因力大小及护理依赖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当庭陈述,患者因脑病导致脑萎缩,多年来连续多次就诊于北京等多家权威医院,有病历支持其有精神发育迟滞的病理基础,且有精神专科医院脑炎继发精神异常的诊断,结合患者有自杀、自残、伤人、毁物等的行为,需要专人看护,符合《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之规定,被鉴定人应当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陈述意见,判决XX医院的过错比例为30%,一次性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支持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余万元。
【二审判决结果】
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点评:
本案从医疗纠纷发生至起诉近二十年,对于时间如此之长的医疗纠纷,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法律规定为一年,已废止)。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虽然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曾经向医院主张赔偿或向医调委、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则三年的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起算。
本案中,医院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综合考虑患者的治疗、复查等过程及医调委主张权利的相关事实及证据,对医院时效已过的抗辩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但提醒当事人,在与医院协商、调解、信访等过程中,应当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录音、回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