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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郑某某诉XX医院癫痫行颅内电极植入术后颅内出血致残案

2021-02-22
2021年02月22日 | 发布者:卢晓燕 | 点击:57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例:郑某某诉XX医院癫痫行颅内电极植入术后颅内出血致残案【关键字】癫痫颅内电极植入术电极拔除颅内出血偏瘫智能障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案情】9月10日,患者郑某某因发作性肢体抽搐2年余,再发1小时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郑某某诉XX医院癫痫行颅内电极植入术后颅内出血致残案

【关键字】癫痫颅内电极植入术电极拔除颅内出血偏瘫智能障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基本案情】

910日,患者郑某某因发作性肢体抽搐2年余,再发1小时入XX医院就诊。诊断为:难治性癫痫,癫痫部分性发作,病毒性脑炎后遗症。

921日,在全麻下行头部立体定向颅内电极植入术。928日拔除颅内电极,拔除后患者出现头痛。当日在全麻下行颞叶病损切除术+颅内血肿清除术,术后原告昏迷,左侧肢体偏瘫。

1012日,原告意识障碍,心率突然降至47/分,自主呼吸费力,氧合下降至90%。转入ICU,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

1017日,原告转入外院康复治疗,目前患者智能障碍、左侧偏瘫,生活不能自理。

【律师分析】

1、按照诊疗规范,术中可行立体定向电极植入探测后一并行病灶毁损术,而医方先行立体定向颅内电极植入术,再欲行二次病灶毁损手术,两次手术加大了机体的创伤和风险。

2、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植入电极部位靠近颅内大血管,导致拔除电极后颅内出血、脑疝而行二次手术,并遗留左侧肢体偏瘫。

3、医方未将相关病情、治疗措施、手术风险、替代治疗告知家属,侵犯了其知情同意选择权。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拔出电极后即发生颅内大量出血,中线结构移位,此种情况发生可能与医方操作过失有关,医方存在过错。

鉴定结论:1、医院承担轻微到次要责任;

2、被鉴定人左侧肢体功能障碍属二级伤残;轻度智能障碍,社会功能明显受损属八级伤残;

3、建议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4、被鉴定人属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1人;

5、后续医疗项目、医疗费及医疗依赖程度、残疾辅助器具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申请鉴定人出庭】

患方认为XX医院应承担更高的责任,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患方律师询问后,鉴定人回复:患者术后立即出现颅内出血,不排除医方手术操作失误,医方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医院的过错比例为20%,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15年)、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余万元。

医疗律师点评:

本案中,患者已成年,但术后左侧肢体偏瘫、记忆混乱,生活无法自理,初步判定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种情况需经法院的特别程序,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后,方能进行医疗纠纷等其他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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