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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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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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我腿还能动之前,一定要走出这段婚姻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562人看过

  生活中,也许我们只是个普通人,但却拥有别人可能希望甚至奢望的东西--健康。健康的我们也许会忽略掉很多生老病死,但它又确确实实的发生在我们身边。很多时候一些病人需要照顾、需要健康,他们也许要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健康,还有心灵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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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和李好见面,是在他的家里。

  我并不知道他有什么问题,看上去很是正常,休闲的居家服显得很随和,已经五十八岁的人看起来却只有四十八岁。唯一我感到异样的是身边有位穿着白大褂的医护人员,我被告知这是他二十四小时的医护。

  李好和妻子是再婚的,这一次是他的第二次离婚。

  2

  半年前他被诊断为葛雷克氏症,也就是所谓的“渐冻人”症。

  该病的特征是肌肉将逐渐萎缩退化,表现为肌肉逐渐无力以至瘫痪,以及说话、吞咽和呼吸功能减退,直至呼吸衰竭而死亡。

  为了控制病情,李好不得不把手上的工作停下,四处寻找医生,同时大量服用进口药品,从家里最大的收入来源变成了最大的支出。

  不管李好心里是否有多着急,而妻子的脸色却越来越难看。在一次陪李好去医院检查回来后,妻子终于爆发了,在家里和李好大吵一场,直到邻居过来劝阻才完全收场。妻子觉得李好对自己在经济上太苛刻,现在每天每夜又要照顾他,她实在是太累了。

  但是李好并没有停下治疗的脚步,他告诉我们他不敢把钱交到妻子手上。而接下来的日子里,妻子开始早出晚归,对于李好的检查也开始从全程陪伴到渐渐渐渐只是接送,到最后,全程让李好和前妻的儿子接手。

  4月,两人再次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执,李好指着门口,让妻子滚,妻子头也不回地走出了家门。

  6月,李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他说他要在他完全走不动之前和妻子脱离关系。但很快,法院驳回了李好的诉讼请求。

  3

  9月,李好找到了我们。

  因为他的特殊情况,又加上对方的离婚意愿并不强,我十分担心第二次起诉离婚仍然会驳回。即便现在离李好的身体完全恶化仍有段时间,但李好担心若是这病情突然失控加速,在这段时间内丧失行为能力了,婚却还没离。

  届时,病情恶化的他在法庭上将无法完整的表达出自己的意愿,那么他可能离开世界之前都离不了婚。

  如果离开世界之前都离不了婚,那么他的财产就会成为遗产,而现任妻子也就是作为配偶将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诉讼期间李好失去表达能力,那么他的财产将由他的妻子作为他的法定监护人监管,他说他不想流着口水坐在轮椅上看到这一切。

  鉴于李好的这些实实在在的顾虑,我们想到了刚出台的《民法总则》中提及的意定监护。马上,我们通过公证委任监护授权书确定了李好和前妻所生的的一子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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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解决了李好的后顾之忧后,10月,李好经由我们再次提起了离婚诉讼。

  这次,对方并没有出庭,而是委托了律师表达了不接受离婚的意愿,并保证以后一定照顾好李好。李好脸上没什么表示,但心里却很清楚,这段感情已经失败,这段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双方再无任何挽回的理由,业已无法将身心托付给对方了,现在这些话语,不过是天上的焰火,而这场婚姻,也早已是剩下空壳。

  虽然李好很清楚,离婚的念头也是很坚决,但考虑到对方也是二婚,曾经一起走过那些风风雨雨,且对方和母亲蜗居在一室也实在为难。再婚十年,她也是希望陪伴到老,而这十年的积蓄也因为李好的病消耗殆尽。我们建议李好能给予对方一定补偿,对方律师表示代为转达。

  两周后,我们收到了对方律师的电话,我们的方案对方接受了。

  最终,李好在腿还能动之前,结束了这段婚姻。

  

  法律解读

  01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该条的出台意味着一个人可以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一个其所信任的人作为他/她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而不是等到她/他失去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时只能被动等待依据法律产生的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

  本案中,如果李好没有提前准备意定监护,其因病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依据法律,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是其妻子,这是有违李好真实意愿的,因为他对妻子已经没有信任度,不可能放心把自己交给她。

  02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换句话说,你事先指定的监护人一旦在你成为被监护人后需要掌管你的全部资产,负责你的全部事务包括身后事务,所以提前指定监护人从很大程度上是保证了你的资产的安全性和失去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后,你仍然可以有尊严地活着。

  03

  因为意定监护人的重要性,所以在设立意定监护时不仅要考虑监护人是否值得信任,还要考虑监护人是否有能力安排好你的生活,更要设定取消监护的条件。当然,对于意定监护,可以设立几个监护人,职责分开,也避免因为一个监护人失职而造成的被动。

  04

  意定监护可以保证一个人在失去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后死亡之前,自己的生活质量不会直线下降;如果有了意定监护加上一份遗嘱,可以更加保障你的一生积蓄、资产和家业不会因为你的离开而外流。

  05

  目前的意定监护公证处和律师是比较稳妥的模式,律师可以准备法律文件,而公证处可以通过审核来确保法律文件为意定监护指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文|陈舒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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