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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种操作!!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比起诉离婚更管用!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39人看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开民初字第3507号 民事判决书


案例:夏某与朱某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述:


申请人夏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并相恋,认识几个月后于2014年8月26日,双方就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了。


婚后,申请人夏某无意中看到了被申请人朱某的病例,该病例系2014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医院向被申请人出具的,原来在2013年年底,被申请人就患有性病,并且具有很大的传染性,而且很难治愈。


病例诊断一栏载明:阴经肿物、湿疣;其处理一栏载明:药物治疗、随访、免传染。


申请人夏某得知此真相后如遭电击,对于被申请人朱某隐瞒其婚前患病的事实及其愤怒,于是,在律师的指导下,申请人夏某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婚前隐瞒了其婚前患有“阴经肿物、湿疣”的病史,该疾病具有传染性,致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且至今未能治愈,故被申请人构成隐瞒法定的婚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依法应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对申请人该项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审理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申请人夏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申请人朱某负担。


律师认为: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因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是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程序必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即宣告婚姻无效。


宣告无效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但在未经依法确认和宣告之前,该婚姻关系并不当然无效,必须经特定的有权机关作出无效的认定和宣告,才自始发生婚姻无效的效力。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但法律对究竟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必须有医学鉴定的依据。


无效婚姻与离婚不同,离婚是曾经结过婚,而无效婚姻则是婚姻自始无效,通俗的说,就是当事人在法律上从未结过婚。


故此,对于需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在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考虑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入手,理由有如下两点:


第一,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就相当于你没结过婚,没有婚史;


第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比起诉离婚更为容易和简单,很多时候在对方隐瞒疾病的案件中,法院也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那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本条看《婚姻法》在处理上适用以下原则: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文:王幼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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