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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留神100万婚前财产变共同财产?律师来支招!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21人看过

新时代网络发展迅速,微信、陌X及最近火热的直播软件等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通过网络我们可以认识到世界各地的朋友,同时也发生许多爱情故事,其中有人欢笑有人愁。越来越多人通过网络结识到人生伴侣,甚至相识数月便走入婚姻殿堂,“闪婚”现象越来越常见,就像今天跟大家分享这一案例中的两位主人公一样,但“闪婚”却没有给他们带来美好的结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为你解说。

天穗带你读案情】

(真实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相关人名已隐去)

原告王铁柱与被告李翠花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并迅速结婚。婚后,王铁柱将婚前的100万元存款转至李翠花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交予李翠花,由李翠花负责家庭一切开销。结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王铁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李翠花返还其婚前存款100万元。李翠花同意离婚,但称100万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不能返还。

天穗律师来教你

1.讼争存款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的100万元存款确系王铁柱婚前所得。虽然金钱系种类物,但100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王铁柱李翠花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能够认定100万元存款系王铁柱的婚前个人财产。

2.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行为的定性

如何定性王铁柱婚后将存款交给李翠花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但未举证证明。法官应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李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铁柱将婚前存款交给李翠花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王铁柱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李翠花的处分权利。二人系夫妻关系,王铁柱可以预见到李翠花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李翠花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王铁柱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王、李二人有李翠花管钱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则将王铁柱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李翠花的行为视为王铁柱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3.离婚时对上述款项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本案中,虽然100万元存款系王铁柱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00万元消耗完毕,故王铁柱不得再主张李翠花返还该100万元存款。

天穗律师提醒

如果不想让婚前、婚后财产搞混,建议把婚前财产独立隔离开来,可以通过定期存款、理财投资项目、独立银行卡的方式隔离婚前财产。但注意相关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离婚时可以通过凭证日期界定该财产是否在婚前就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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