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翁XX诉回借款37万,3%口头约定月息获法院支持
基本情况:
委托人:翁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4月
委托人陈述事实:
从2013年09月至2015年07月,雷XX、罗XX陆续向翁XX借款十次,共计借款39万元,均是现金交付,口头约定借款月息3%,还款期限均未约定。2015年05月30日以前,雷XX、罗XX曾先后十次支付原告部分借款利息,共计2.8万元。2015年05月30日,雷明选向翁XX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尚欠原告利息9.6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06月30日前还清。翁XX曾多次向雷XX、罗XX催要借款本息,两人均置之不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翁XX无计可施,遂找到邱有利律师,希望邱律师帮助自己追回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邱律师听完翁XX的陈述,看过翁XX带来的所有证据材料,在翁XX再三确认自己与雷XX、罗XX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决定接受翁XX的委托。
本案难点与疑问:
1、十笔借款均是现金交付,没有转款凭证,只有借条为证,证据是否充足?
2、十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3、第一笔借款距委托时间已经3年多,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4、借款利息约定没有书面凭证,如何让法院支持?
5、借款利息约定是月息3%,年息36%,向法院请求支持24%的年利息还是36%的年利息?如果要主张36%的年利息,怎么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处理方式及结果:
邱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分析以后,对借款人雷XX、罗XX的经济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在翁XX的配合下取得修文县扎佐镇红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雷明选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车辆登记信息、补领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最后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帮翁XX追回借款以及利息等。将借条张、欠条等证据提交法院。
该案诉至法院后,不到两个月时间,法院判决“雷明选、罗景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翁先伦借款本金378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雷明选、罗景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翁先伦借款利息96000.00元”。
律师小提示:
为何39万的借款法院确只支持了37.82万?建议各位出借人在借出款项之前先咨询律师,尽量避免借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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