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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借出去的钱是泼出去的水?百万借款向谁追讨?!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252人看过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备受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对于夫妻债务偿还问题提出了相关规定。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条例怎么运用,又怎样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回放:离婚后百万借款应向谁追讨?

杨某与余某红是在201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的。婚后生活起初都是美好而充满希望和憧憬的。但随着夫妻感情的破裂,不到4年,两人的婚姻就走向了尽头。两人于2016年3月1日登记离婚了,并约定:所有债务均由男方承担。然而令余某红万万没想到的是,离婚时的约定,竟都是不作数的,最后这笔债务还是需要自己与杨某共同来偿还。

婚后一年,两人向亲戚刘某先后三次借款合计150万元想做投资贷款业务。起初,杨某向刘某偿还了40万,但余款迟迟不予给付,还款期限已过,杨某一直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将余款还清。刘某一气之下,将杨某和余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10万元,并支付利息39.6万元。而余某红认为本案借款用途不是家庭生活,而是放贷,属杨某个人债务。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此债务。

但是法院判决并非如此:被告杨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被告余某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亲属关系,两名被告于2014年先后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150万元,约定利息2%,后被告偿还了4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借款80万元),借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12月末。杨某向刘某借款发生于其与余某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杨某与余某红虽已离婚,且双方约定债务由杨某负担,但杨某与余某红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余某红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余某红主张本案借款用途不是家庭生活,而是放贷,属杨某个人债务。


本案杨某借款用于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属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故余某红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余某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其承担连带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杨某追偿。

律师说法:夫妻离婚后债务如何承担?

  就故事中夫妻离婚后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尹律师指出:本案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被告余某红对这笔债务是不是负有还款义务,杨某向刘某借款发生于其与余某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余某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杨某与王某红的夫妻共同债务;余某红主张本案借款用途不是家庭生活,而是放贷,属杨某个人债务。本案杨某借款用于从事投资贷款业务,属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共同债务只有真正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故余某红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和市场发展做出了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就24条来讲,遏制了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联手‘坑’债权人的现实问题,规避了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

  综上所述,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千变万化,法律法规也随着司法实践不断具体和完善,所有当您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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