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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案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6日|分类:知识产权 |714人看过

案情:
      2012年8月1日,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黄泉福大师向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举报,称位龙祥木雕工艺厂经营者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生产并销售与举报人创作的木雕作品。
      2012年8月6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当地公安干警对龙祥木雕工艺厂进行检查,在该工艺厂展厅现场发现涉嫌侵犯黄泉福著作权的木雕工艺品6件,其中《皆大欢喜》48公分成品1件,《送宝》38公分毛胚3件,《送宝》81公分成品1件,《祝福》68公分毛胚1件。执法人员当场抽样取证,开具现场检查笔录,对以上现场检查情况均摄像取证。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证实黄某某是依据网上的图片制作了侵权作品。
9月7日,执法支队将黄某某的制作的“送宝”等6件木雕作品送福建省版权局认定。9月10日,福建省版权局作出认定意见:“执法支队对黄某聪抽样取证的6件涉案物品与‘黄泉福作品’在外观造型、人物的神情、气质、姿态、线条、丝线的方向、服装的纹饰等均完全一致,为‘黄泉福作品’的复制品。认定‘被认定作品’为侵权产品。”
决结果: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黄某某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6件复制品(价值3万元),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黄泉福将黄某聪告上法庭,索赔侵权损失。泉州中院审理认为,黄某聪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上述美术作品相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令黄某聪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点评:
      在本案中,张律师在事前对案件进行充足的调查工作,联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黄某某的工艺厂进行询问调查,现场取证,完成合法、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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