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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离婚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民初3051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4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婷。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址香港观塘,香港身份证件号码×××0216()。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8日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七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英姿

审 判 员  欧阳云

人民陪审员  徐 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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