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4民初3051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4X。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婷。
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址香港观塘,香港身份证件号码×××0216()。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8日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七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英姿
审 判 员 欧阳云
人民陪审员 徐 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