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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佳与广州xx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佳,女,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海南省琼海市东平农场第三作业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美,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x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佳因与被上诉人广州xx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xx公司为成立于2013年1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儿童用品、服装、鞋、袜。

根据xx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显示,经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第9573678号“Barbby&Bana芭比班纳”字母+文字组合商标的注册人是法国拉菲尔(国际)品牌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游泳衣、手套(服装)、帽、婴儿全套衣、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鞋、童装、袜,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又根据王x佳提交的中国商标网商标详细信息,注册号为第9573678号商标的申请人为香港嘉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JIAWEIINTERNATIONALGROUPLIMITED),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游泳衣、手套(服装)、帽、婴儿全套衣、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鞋、童装、袜,专有权期限为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申请日期为2011年6月9日。

香港xx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在香港注册成立。2013年1月10日,香港嘉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兹有香港嘉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第25类注册商标:芭比班纳+BARBBYBANA,注册号:9573678,核定使用商品:游泳衣、手套、帽、婴儿全套衣、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鞋、童装、袜、全系列授权广州xx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独占使用,授权期限为长期,授权期间自行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及标识制作等业务开展,商标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属于广州xx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香港xx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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