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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xxx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天穗离婚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x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x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xx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x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x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增城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xxx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江苏xxx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潘志刚

审判员  谢国雄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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